106 年 · 消防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31 單選 · 1.25 分

下列有關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自衛消防編組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1. A員工在 10 人以上者,至少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引導班
  2. B員工在 20 人以上者,至少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引導班
  3. C員工在 30 人以上者,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
  4. D員工在 40 人以上者,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

正解 A — 員工在 10 人以上者,至少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引導班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31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消防防護計畫中,自衛消防編組的兩個員工人數門檻。

正解理由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第一項第一款,自衛消防編組為員工在十人以上者,至少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引導班;員工在五十人以上者,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本選項所述之人數與班別,與該款前段完全相符,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正確。員工十人以上即應至少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引導班三班,與該款前段所定人數與班別一致。

  2. (B)

    錯誤。該款前段所定基本三班的門檻是員工十人以上,本選項寫成二十人以上,人數不符。

  3. (C)

    錯誤。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的門檻,該款後段定為員工五十人以上,不是三十人以上。

  4. (D)

    錯誤。同上,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的人數門檻為五十人以上,四十人以上並非該款所定之數。

記憶點

自衛消防編組記「十人編三班、五十人再加兩班」,本題就是把十改成二十、把五十改成三十或四十。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條文定位與版本:《消防法》第 13 條規定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即列出該計畫應包括的十款事項,自衛消防編組是第一款。本題考試日適用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修正版本。

十款事項:一、自衛消防編組;二、防火避難設施之自行檢查,每月至少檢查一次,檢查結果遇有缺失,應報告管理權人立即改善;三、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四、火災及其他災害發生時之滅火行動、通報聯絡及避難引導等;五、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之實施,每半年至少應舉辦一次,每次不得少於四小時,並應事先通報當地消防機關;六、防災應變之教育訓練;七、用火、用電之監督管理;八、防止縱火措施;九、場所之位置圖、逃生避難圖及平面圖;十、其他防災應變上之必要事項。同條第二項並定遇有增建、改建、修建、室內裝修施工時,應另定消防防護計畫,以監督施工單位用火、用電情形。

編組的兩層結構:第一層是員工十人以上的基本三班,即滅火班、通報班、避難引導班;第二層是員工五十人以上時再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合計五班。條文所定的人數門檻為十人與五十人這兩個。

同條的數字群:十人對應基本三班、五十人對應增編二班、每月一次對應防火避難設施自行檢查、每半年一次且每次不得少於四小時對應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這幾組數字是第 15 條最常被抽出來命題的部分,訓練的頻率與時數也常被改寫成每年一次或每次二小時。

易混淆:自衛消防編組的門檻是員工人數,與收容人員、樓地板面積等以場所規模計算的門檻不同,不要互相套用。

延伸考點:消防防護計畫與防火管理人的遴用及備查程序互為配套,《消防法》第 13 條第三項並定防火管理人遴用後應報請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同科相關題消防法規概要

歷屆同題號第 31 題

→ 看完整「消防法規概要」歷屆題庫 · → 106 年本科申論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