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自衛消防編組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 A員工在 10 人以上者,至少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引導班
- B員工在 20 人以上者,至少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引導班
- C員工在 30 人以上者,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
- D員工在 40 人以上者,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
正解 A — 員工在 10 人以上者,至少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引導班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31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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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5條消防防護計畫中,自衛消防編組之員工人數門檻與應編組班別。
正解理由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自衛消防編組於員工在10人以上者,至少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引導班;員工在50人以上者,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本選項所載人數門檻與應編班別與條文完全相符;題目問「何者正確」,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正確。10人以上即應編成滅火、通報、避難引導三班,此三班對應火災初期最關鍵的三項行動:初期滅火、對外報案與內部廣播、開放並引導避難路線。
- (B)
錯誤。門檻為10人以上而非20人以上,把人數門檻上調會使小型場所免於編組,與立法目的不符。
- (C)
錯誤。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之門檻為50人以上,非30人以上。
- (D)
錯誤。同上,40人以上仍非法定增編門檻,屬接近正確數字的誘答。
記憶點
「十人三班(滅火、通報、避難引導),五十人再加兩班(安全防護、救護)」——兩個門檻只有10與50。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自衛消防編組是《消防法》第13條消防防護計畫制度的核心之一:一定規模以上場所之管理權人應遴用防火管理人,製定消防防護計畫並報請核備,其中即包含自衛消防編組、防火避難設施之自行檢查、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與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之實施。立法理由很直接——公設消防隊到達現場需要時間,火災前幾分鐘的成敗取決於場所內部人員能否即時滅火、通報與引導避難,因此法制上把「人」的編組與訓練,放在與設備同等重要的位置。
班別的功能分工可對應火災應變流程記憶:發現火煙後,通報班負責向消防機關報案與場所內部廣播、滅火班以滅火器或室內滅火設備進行初期滅火、避難引導班負責開放避難路線與清點人員;當場所規模擴大、人員眾多時,才需要安全防護班負責關閉防火門窗、切換空調與電源等防止延燒與煙流擴散的措施,救護班則負責傷者初步處置與移送。因此三班是「基本盤」、兩班是「加強版」,人數門檻自然分成10與50兩級。
易混淆數字整理:《消防法施行細則》另定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每半年至少實施1次、每次不得少於4小時,並應於10日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防火管理人應每3年接受複訓一次。這些數字與編組門檻常被交叉替換命題,建議整組一起背。
再者,編組門檻計算的基數是「員工」而非收容人員,這與《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以收容人員決定設備規模的思路不同:編組是內部應變人力,自然以受管理權人指揮的員工為準;設備規模則要涵蓋不特定顧客,故以收容人員計。兩套基數各有適用,混用即失分。
相關考點連結:同一制度會延伸考應遴用防火管理人之場所類別、共同防火管理(同一建築物內有數管理權人時)之協議事項,以及未依規定製定消防防護計畫、未實施訓練之處分效果。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