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緊急照明燈認可基準進行充電試驗時,蓄電池電壓降達額定電壓多少以內時,需能自動充電?
- A15%
- B20%
- C25%
- D30%
正解 B — 20%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12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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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緊急照明燈認可基準》充電試驗所定的自動充電起始條件,考的是蓄電池電壓降到什麼程度就必須自動開始充電。
正解理由
依《緊急照明燈認可基準》壹、技術規範及試驗方法 六、充電試驗,其規定為「蓄電池電壓降達額定電壓20%以內時,應能自動充電」。這一節全文只有這一句,所指的即是題目所問的自動充電起始條件,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15%:與充電試驗所定的二○%不符。該基準另有一個與電壓有關的判定值在壹、三、構造、材質及性能第(五)款:內置電池型緊急電源供電照明時間應維持一點五小時以上後,其蓄電池電壓不得小於蓄電池額定電壓87.5%,量的是放電終止電壓,與自動充電的起始條件是兩回事。
- (B)
20%:與充電試驗原文相符,為正解。
- (C)
25%:與充電試驗所定的二○%不符。若等到電壓降得更多才開始充電,蓄電池在停電時可用的容量就無法確保。
- (D)
30%:同樣與二○%不符。該基準壹、三、第(十四)款第1目另定「過充電係指額定電壓之120%而言」,管的是充電上限與過充電防止裝置,方向與本題所問的充電起始條件相反。
記憶點
緊急照明燈的自動充電起於電壓降達額定電壓二○%以內,放電一點五小時後不得低於87.5%,過充電指一二○%。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緊急照明燈認可基準》壹、二、用語定義先把設備本身講清楚:緊急照明燈係指裝設於各類場所中避難所須經過之走廊、樓梯間、通道等路徑及其他平時依賴人工照明之照明燈具,內具備交直流自動切換裝置,平時以常用電源對蓄電池進行充電,停電後切換至蓄電池供電或切換至緊急電源供電。依構造形式及動作功能區分為內置電池型緊急照明燈(內藏緊急電源的照明燈具)與外置電源型緊急照明燈(由燈具外的緊急電源供電之照明燈具)。同節並定義檢查開關為檢查常用電源及緊急電源之切換動作、能暫時切斷常用電源之自動復歸型開關。
壹、三、構造、材質及性能是本基準規定最密的一節,與電池有關的規定成串出現:外殼使用金屬或耐燃材料製成,金屬製者須施予適當之防銹處理;內置電池型緊急電源應為可充電式密閉型電池且易於保養更換;面板上應裝電源指示燈及檢查開關,不得有大燈開關,但設計為內藏式或須使用工具開啟者不適用;線路應有過充電及過放電之保護裝置;內置電池型緊急電源供電照明時間應維持一點五小時以上後,其蓄電池電壓不得小於蓄電池額定電壓87.5%;
電源變壓器一次側引接線導體截面積每根不得小於0.75平方公厘;電源電壓二次側應在50V以下,但使用螢光燈具者不適用;燈具連續點燈一百小時後不得故障。第(十四)款再回頭規範內藏電池:應採用可充電式密閉型蓄電池,須有自動充電裝置及自動過充電防止裝置且能確實充電,但裝有不致產生過充電之電池或雖有過充電亦不致對其功能構造發生異常者,得不必設置防自動過充電裝置;並應裝置過放電防止裝置。
壹、十二、標示則規定於燈具明顯位置處以不易磨滅之方法標示產品名稱及型號、額定電壓額定電流額定頻率及充電時間、使用光源規格及電池規格、維持照明時間、製造年月、型式認可號碼,並檢附操作說明書。
最容易與本題混淆的是引導燈具。《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認可基準》壹、七、充電試驗規定「內置型引導燈具其蓄電池電壓降達額定電壓20%以內時,應能自動充電。外置型引導燈具免施此試驗」,門檻與緊急照明燈相同,但多了外置型免試的但書;而引導燈具的內置型緊急電源時間為九十分鐘以上,與緊急照明燈的一點五小時雖等長,所在的基準與用語卻不同。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