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3 單選 · 1.25 分

集合住宅計算收容人數以設置避難器具時,每戶收容人數以多少人計算?

  1. A2人
  2. B3人
  3. C4人
  4. D5人

正解 B — 3人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13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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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避難器具設置基準所依據的收容人數計算方式,考的是集合住宅每戶折算人數,屬《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57 條規定。

正解理由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57 條收容人數計算方法,集合住宅之收容人數以「其戶數乘以三」計算,即每戶以三人計;本題所問即為該折算基數,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2人:每戶二人低於法定折算基數,將低估收容人數而導致避難器具設置數量不足,非條文所採。

  2. (B)

    3人:與第 157 條附表「集合住宅:以其戶數乘三計算」之規定相符,係以戶為單位乘固定係數的折算方式,為正解。

  3. (C)

    4人:四人係其他用途場所(如以床位或面積折算者)可能出現的數值,並非集合住宅的戶數乘數。

  4. (D)

    5人:每戶五人高估收容人數,法條亦無此規定,屬單純加大的干擾項,且與住宅平均戶量的統計基礎不符。

記憶點

集合住宅收容人數=戶數乘三,算出人數後再依第 160 條推算避難器具應設具數,兩段一氣呵成。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收容人數是避難器具設置與否、設置幾具的計算起點,也是決定部分場所是否需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標示設備的門檻參數,因此《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57 條用一整條附表逐類場所訂定計算方法。其邏輯是把「難以逐一清點的實際人數」換算為可稽核的客觀量,計算基礎大致分四類:以從業員人數計、以座椅或床位數計、以樓地板面積除以每人所占面積計、以固定單元數乘固定係數計。集合住宅屬第四類,以戶數乘以三計算。

之所以採「每戶三人」,是取自住宅平均戶量的統計概念,並在安全裕度與合理性之間折衷:若以實際登記人口計算,會隨住戶異動而浮動、難以在建築審查階段確定;若以面積折算,又會使大坪數住宅得出不合理的高人數。以戶為單位乘固定係數,既穩定又易於稽核。

收容人數算出後,接續適用第 160 條有關避難器具設置數量的規定:以場所類別對應的每一定收容人數設置一具,超過部分依比例增設。例如某些用途場所以每一百人設一具、每二百人設一具不等,考題常把「收容人數計算」與「器具具數計算」串成兩段式計算題,第一段錯就全錯,因此第 157 條的折算係數必須記牢。

常考折算基數可整理成對照表:集合住宅為戶數乘三;供從業員使用者以從業員人數計;有觀眾席者以固定席位數計,長椅式則以正面寬度除以零點四公尺所得整數計;遊藝場所、飲食店等以樓地板面積除以三平方公尺;旅館、飯店則以客房內床位數加上其他部分面積折算後合計。

易混淆概念是「收容人數」與「使用人員數」:前者為法定折算值,用於設備設置判斷;後者為實際在場人數,屬防火管理與避難計畫的範疇,兩者不可互換使用。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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