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年 ·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7 單選 · 1.25 分

儲存柴油(閃火點≧65℃)之作業場所,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建築物及儲存場所之第一層及第二層樓地板面積合計在多少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設置室外消防栓設備?

  1. A二千
  2. B三千
  3. C四千
  4. D五千

正解 D — 五千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7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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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先依閃火點判定危險程度,再查出應設室外消防栓設備的面積門檻。

正解理由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4 條第一項第四款,中度危險工作場所指「易燃性液體物質之閃火點超過攝氏六十度之作業場所或輕工業場所」等情形。題幹柴油閃火點在攝氏六十五度以上,已超過攝氏六十度,判定為中度危險工作場所。再依同標準第 16 條第一項第二款,中度危險工作場所「其建築物及儲存場所之第一層及第二層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五千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設室外消防栓設備,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二千:第 16 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面積門檻依序為三千、五千、一萬平方公尺,二千非中度危險工作場所適用之值。

  2. (B)

    三千:三千平方公尺是第一款高度危險工作場所之門檻,本題柴油閃火點超過攝氏六十度,不屬高度危險工作場所。

  3. (C)

    四千:與第二款所定之五千平方公尺不符,尚未達到中度危險工作場所的應設門檻。

  4. (D)

    五千:符合第二款,中度危險工作場所第一層及第二層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五千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設室外消防栓設備。

演算步驟

  1. 判定一:閃火點 65 ℃ > 60 ℃,依第 4 條第一項第四款判定為中度危險工作場所。
  2. 判定二:查第 16 條第一項第二款,門檻=第一層+第二層樓地板面積 ≧ 5,000 平方公尺。

記憶點

閃火點六十度是分水嶺:超過六十度屬中度,門檻五千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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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步驟解題法】這一類題型固定分兩步:先用第 4 條的定義把場所歸類,再用第 16 條的門檻取數值。第 4 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是三個危險程度的定義:高度危險工作場所指儲存一般可燃性固體物質倉庫之高度超過五點五公尺者,或易燃性液體物質之閃火點未超過攝氏六十度與攝氏溫度為三十七點八度時其蒸氣壓未超過每平方公分二點八公斤或 0.28 MPa 者,或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或石化作業場所、木材加工業作業場所及油漆作業場所等;中度危險工作場所指該倉庫高度未超過五點五公尺者,或易燃性液體物質之閃火點超過攝氏六十度之作業場所或輕工業場所;低度危險工作場所指有可燃性物質存在,但其存量少、延燒範圍小、延燒速度慢,僅形成小型火災者。

【第 16 條的門檻組】對應的面積門檻依序為高度三千、中度五千、低度一萬平方公尺,計算基礎一律是「建築物及儲存場所之第一層及第二層樓地板面積合計」,第三層以上不列入。第四款另定混合情形:如有不同危險程度工作場所未達前三款規定標準,而以各款場所之實際面積為分子、各款規定之面積為分母分別計算,其比例之總和大於一者,仍應設置。

【閃火點六十度這條線】第 4 條同時用閃火點與蒸氣壓兩個指標描述高度危險的易燃性液體,中度危險則單以閃火點超過攝氏六十度界定。柴油依題幹之閃火點在攝氏六十五度以上,落在中度危險側。

【與公共危險物品場所的分流】《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其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場所若同時構成公共危險物品場所,適用的是第四編的專章條文(如室外消防栓依第 210 條),判題時須先看題幹是否已敘明。

【相關考點】同一組定義也支撐第 15 條室內消防栓的應設判斷,第 4 條可視為整部標準的入口條文。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5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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