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年 ·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6 單選 · 1.25 分

應設置室外消防栓設備場所,同一建築基地內有二棟以上木造或其他易燃構造建築物時,建築物間外牆與中心線水平距離第一層在 X 公尺以下,第二層在 Y 公尺以下,且合計各棟第一層及第二層樓地板面積在 Z 平方公尺以上者。X:Y:Z=?

  1. A5:10:1500
  2. B4:6:2000
  3. C3:5:3000
  4. D2:4:1000

正解 C — 3:5:3000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6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應設室外消防栓設備場所中,同一建築基地有二棟以上木造或其他易燃構造建築物時的三組數值。

正解理由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6 條第一項第五款,應設置室外消防栓設備之場所包括「同一建築基地內有二棟以上木造或其他易燃構造建築物時,建築物間外牆與中心線水平距離第一層在三公尺以下,第二層在五公尺以下,且合計各棟第一層及第二層樓地板面積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者」。條文所定之第一層水平距離為三公尺、第二層為五公尺、面積門檻為三千平方公尺,故 X:Y:Z=3:5:3000,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5:10:1500:第一層寫成五公尺、第二層寫成十公尺、面積寫成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三個數值都與該款不符。

  2. (B)

    4:6:2000:第一層四公尺、第二層六公尺、面積二千平方公尺,距離與面積門檻均與該款所定不合。

  3. (C)

    3:5:3000:第一層三公尺以下、第二層五公尺以下,合計各棟第一層及第二層樓地板面積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與該款逐字相符。

  4. (D)

    2:4:1000:第一層二公尺、第二層四公尺、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三值均低於該款所定,門檻記載錯誤。

記憶點

木造建築物比鄰而立:一樓三公尺、二樓五公尺、面積三千平方公尺。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第 16 條第一項五款全覽】應設室外消防栓設備之場所共五款:一、高度危險工作場所,其建築物及儲存場所之第一層及第二層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者。二、中度危險工作場所,合計在五千平方公尺以上者。三、低度危險工作場所,合計在一萬平方公尺以上者。四、如有不同危險程度工作場所未達前三款規定標準,而以各款場所之實際面積為分子、各款規定之面積為分母分別計算,其比例之總和大於一者。五、即本題所考之木造或其他易燃構造建築物比鄰情形。第一款的三千平方公尺與第五款的三千平方公尺數字相同但適用情形完全不同,這是本條最容易混淆之處。

【危險程度的定義來源】第一款至第三款所稱之危險工作場所,定義在第 4 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高度危險工作場所指儲存一般可燃性固體物質倉庫之高度超過五點五公尺者,或易燃性液體物質之閃火點未超過攝氏六十度與攝氏溫度為三十七點八度時其蒸氣壓未超過每平方公分二點八公斤或 0.28 MPa 者等;中度危險工作場所指該倉庫高度未超過五點五公尺者,或易燃性液體物質之閃火點超過攝氏六十度之作業場所或輕工業場所;低度危險工作場所指有可燃性物質存在,但其存量少、延燒範圍小、延燒速度慢,僅形成小型火災者。

【第五款的規範情境】第五款處理的是相鄰木造或其他易燃構造建築物之間的延燒風險,判斷要件有三:建築物須為二棟以上且屬木造或其他易燃構造;建築物間外牆與中心線之水平距離,第一層在三公尺以下、第二層在五公尺以下;合計各棟第一層及第二層樓地板面積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三個要件須同時成立,缺一即不適用本款。

【免設規定】第 16 條第二項規定,前項應設室外消防栓設備之場所,依本標準設有自動撒水、水霧、泡沫、二氧化碳、惰性氣體、鹵化烴或乾粉等滅火設備者,在該有效範圍內,得免設室外消防栓設備。第 15 條第二項的室內消防栓免設清單另含室外消防栓與補助撒水栓,並附第一層水平距離四十公尺以下、第二層步行距離四十公尺以下之限制。

【相關考點】本條常與第 40 條至第 42 條的室外消防栓設置細節(口徑六十三毫米以上、水平距離四十公尺以下、水源容量二具同時放水三十分鐘)合併出題。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5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同科相關題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

歷屆同題號第 6 題

→ 看完整「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歷屆題庫 · → 115 年本科申論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