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消防法施行細則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消防防災計畫應包括事項?
- A員工在 50 人以上者,自衛消防編組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
- B公共危險物品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
- C爆炸及洩漏等意外事故之應變措施
- D場所施工安全
正解 B — 公共危險物品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34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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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消防法施行細則》所定消防防災計畫應包括之事項。
正解理由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8 條,本法第 15 條之 6 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消防防災計畫應包括九款事項,依序為自衛消防編組、公共危險物品場所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公共危險物品場所構造及設備之維護管理、火災與其他災害發生時之滅火行動與通報聯絡及避難引導、滅火與通報及避難訓練之實施、公共危險物品場所安全管理對策、公共危險物品場所防災應變之教育訓練、公共危險物品場所之位置圖與平面圖及逃生避難圖、其他防災應變上之必要事項。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不在其中,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屬於:第一款自衛消防編組,員工在十人以上者應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引導班,員工在五十人以上者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
- (B)
不屬於:第 8 條第二款所定為「公共危險物品場所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並非檢修報告書;檢修報告書是依《消防法》第 9 條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所製作之文件,屬檢修申報制度。
- (C)
屬於:第六款公共危險物品場所安全管理對策之第五目「爆炸及洩漏等意外事故之應變措施」。
- (D)
屬於:第六款之第三目「場所施工安全」。
記憶點
消防防災計畫寫的是「平時怎麼管、出事怎麼辦」;檢修報告書是檢修申報的產物,兩者分屬不同制度。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消防法施行細則》一連四條規定四種計畫,條號相鄰、內容相似,是本科最容易互相混淆的一組,宜整組對照記憶。
第 5 條為本法第 13 條第一項所定消防防護計畫,共十款:自衛消防編組、防火避難設施之自行檢查(每月至少檢查一次,檢查結果遇有缺失應報告管理權人立即改善)、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火災與其他災害發生時之滅火行動與通報聯絡及避難引導、滅火與通報及避難訓練之實施(每半年至少舉辦一次,每次不得少於四小時,並應事先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防災應變之教育訓練、用火及用電之監督管理、防止縱火措施、場所之位置圖與逃生避難圖及平面圖、其他防災應變上之必要事項。
第 6 條為本法第 13 條第三項所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同為十款,重點在施工概要與日程表及範圍、影響防火避難設施功能之替代措施、影響消防安全設備功能之替代措施等施工期間的替代方案,第二項並定管理權人應於施工三日前報請施工場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第 7 條為本法第 13 條第五項所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共十一款,特色是設有共同防火管理協議會,自衛消防編組並分為指揮中心與地區隊,指揮中心應設指揮班、通報班及滅火班,並得視需要增編避難引導班、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
第 8 條即本題所據之消防防災計畫,其專屬性在於通篇緊扣公共危險物品場所:第二款與第三款分別處理消防安全設備與構造設備之維護管理,第六款安全管理對策更細分五目,依序為公共危險物品之搬運與處理及儲存安全、場所用火及用電安全、場所施工安全、防範縱火及擴大延燒措施、爆炸及洩漏等意外事故之應變措施。與之相對,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出自另一條軸線:《消防法》第 9 條第一項要求各類場所管理權人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並將結果報請主管機關審核,並依場所類型分為委託檢修專業機構、委託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由管理權人自行辦理三種方式,其檢修報告書之製作則依《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作業辦法》第 7 條第四款辦理。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4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