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定,所謂「無窗戶居室」係指有效採光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多少者?
- A5%
- B10%
- C15%
- D20%
正解 A — 5%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31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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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建築技術用語定義中,無窗戶居室以有效採光面積比率為判準的那一種情形。
正解理由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第 35 款所定無窗戶居室之定義(同編第 87 條援引「第一條第三十五款第二目」、第 89 條援引同款第二目及第三目,可知該款即無窗戶居室之定義所在),其中一種情形為有效採光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五者;本題所問之比率即百分之五,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百分之五為該款所定之採光判準,未達此比率之居室即屬無窗戶居室,其區劃或分隔之牆壁及門窗依同編第 87 條應以不燃材料建造。
- (B)
百分之十非該款所定比率,常與其他採光、通風類規定之數值相混。
- (C)
百分之十五同樣不是無窗戶居室之判準,該款並未以此比率界定。
- (D)
百分之二十為選項中最高者,與條文所定之百分之五並不相同,非正確判準。
記憶點
無窗戶居室=有效採光面積未達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五;同一個百分之五也出現在《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4 條第四款應設緊急照明設備之居室。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無窗戶居室之所以要在用語定義裡單獨界定,是因為採光開口不足的房間在火災時有兩個弱點:煙熱不易自然排出,外部搶救與人員自行脫出的路徑也受限,因此建築技術規則對它加上一連串加嚴規定。同編第 87 條要求區劃或分隔無窗戶居室之牆壁及門窗應以不燃材料建造;第 89 條把「地下層或有本編第一條第三十五款第二目及第三目規定之無窗戶居室之樓層」列入該節(防火避難設施)之適用範圍,與使用類組為 A、B、D、E、F、G、H 類者、三層以上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一千平方公尺者並列;第 100 條則把無窗戶居室列為應設置排煙設備之場所之一。可見該款不只一目,採光不足只是其中一種情形。
消防端的對照值得一併記。《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4 條列出應設緊急照明設備之場所,其第三款為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建築物之居室(學校教室除外),第四款正是「有效採光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五者」,第五款則及於供前四款使用之場所自居室通達避難層所須經過之走廊、樓梯間、通道及其他平時依賴人工照明部分。反面則有第 179 條所列得免設緊急照明設備之處所,包括在避難層由居室任一點至通往屋外出口之步行距離在三十公尺以下之居室、具有效採光且直接面向室外之通道或走廊、集合住宅之居室、保齡球館球道以防煙區劃之部分、工作場所中設有固定機械或裝置之部分、洗手間浴室盥洗室儲藏室或機械室。
易混淆概念:無窗戶居室與無開口樓層是兩個不同的東西。後者規定在《設置標準》第 4 條第二款,指各樓層供避難及消防搶救用之有效開口面積未達一定比率者,十一層以上之樓層為具可內切直徑五十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達該樓地板面積三十分之一以上,十層以下之樓層除同一比率外,其中至少應具有二個內切直徑一公尺以上圓孔或寬七十五公分以上、高一百二十公分以上之開口。一個以居室為單位、看採光;一個以樓層為單位、看搶救開口。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3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