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 消防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31 單選 · 1.25 分

依消防法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製造、儲存及處理公共危險物品合計達管制量 20 倍以上場所之管理權人,應遴用保安監督人及保安檢查員
  2. B保安檢查員訂定消防防災計畫後,由管理權人報請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
  3. C保安監督人執行構造、設備之維護及自主檢查等事項
  4. D依法遴用之防火管理人如經訓練合格具有保安監督人資格,得由同一人兼任保安監督人

正解 D — 依法遴用之防火管理人如經訓練合格具有保安監督人資格,得由同一人兼任保安監督人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31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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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消防法》對公共危險物品場所保安監督人、保安檢查員之遴用門檻與職務分工,以及與防火管理人之兼任。

正解理由

依《消防法》第 15-6 條第五項,依第 13 條規定遴用之防火管理人具備同條第二項所定保安監督人資格者,得兼任第一項規定之保安監督人,選項(D)與條文文義相符,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錯誤:《消防法》第 15-6 條第一項所定為製造、儲存及處理公共危險物品合計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之場所,題幹寫二十倍,門檻倍數不符。

  2. (B)

    錯誤:同條第一項第一款為「責由保安監督人訂定消防防災計畫後,由管理權人報請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訂定計畫者是保安監督人,非保安檢查員。

  3. (C)

    錯誤:同條第一項第二款為「責由保安檢查員執行構造、設備之維護及自主檢查等事項」,該事項屬保安檢查員之職務。

  4. (D)

    正確:第 15-6 條第五項明定防火管理人具備保安監督人資格者得兼任,本項敘述與條文一致。

記憶點

三十倍以上要遴用兩種人:保安監督人訂消防防災計畫、保安檢查員做構造設備維護與自主檢查;防火管理人具資格者得兼任保安監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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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第 15-6 條是公共危險物品場所人員配置的核心條文,全條共六項,讀熟結構就不容易被選項換字騙過。第一項定門檻與兩項任務:製造、儲存及處理公共危險物品合計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場所之管理權人,應遴用保安監督人及保安檢查員辦理下列事項,第一款責由保安監督人訂定消防防災計畫後,由管理權人報請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危險物品管理必要之業務;第二款責由保安檢查員執行構造、設備之維護及自主檢查等事項。

第二項定資格:保安監督人應為前項場所之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其與保安檢查員應經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專業機構施予一定時數之訓練,領有合格證書,始得充任,任職期間並應定期接受複訓。第三項為專業機構登錄之授權規定。第四項定程序:管理權人應於保安監督人及保安檢查員遴用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報請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第五項即本題正解所據之兼任規定。第六項則定,依第 13 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消防防護計畫已納入消防防災計畫內容者,管理權人得免依第一項規定責由保安監督人訂定消防防災計畫。

與之對照的是第 13 條的防火管理制度: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訂定消防防護計畫,該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防火管理人應為場所之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經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專業機構施予一定時數之訓練,領有合格證書始得充任;管理權人應於遴用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報請建築物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兩制度的人員資格條件、訓練與備查期限體例一致,正是第 15-6 條第五項與第六項容許兼任、容許計畫合併的文字基礎。

計畫內容則分別規定於《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5 條為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之十款事項,第 8 條為本法第 15 條之 6 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消防防災計畫應包括之九款事項。兩者都以自衛消防編組開頭,員工在十人以上者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引導班,員工在五十人以上者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差別在消防防災計畫另有公共危險物品場所構造及設備之維護管理、公共危險物品場所安全管理對策等專屬事項。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4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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