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非屬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警報設備?
- A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
- B一一九火災通報裝置
- C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 D手動報警設備
正解 A — 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30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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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對消防安全設備之分類,特別是警報設備與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備之界線。
正解理由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9 條,警報設備種類為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手動報警設備、緊急廣播設備、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一一九火災通報裝置等五種;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則列在第 11 條第六款,屬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備,並非警報設備,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第 11 條第六款所列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備,非第 9 條之警報設備,為本題應選之非屬者。
- (B)
一一九火災通報裝置:第 9 條第五款所列警報設備。
- (C)
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第 9 條第四款所列警報設備。
- (D)
手動報警設備:第 9 條第二款所列警報設備。
記憶點
警報設備五種背成一串:火警自動警報、手動報警、緊急廣播、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一一九火災通報裝置;綜合操作裝置歸在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備那一條。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本題的骨架是《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總則的分類體系。第 7 條把消防安全設備分為五類:滅火設備指以水或其他滅火藥劑滅火之器具或設備;警報設備指報知火災發生之器具或設備;避難逃生設備指火災發生時為避難而使用之器具或設備;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備指火警發生時消防人員從事搶救活動上必需之器具或設備;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消防安全設備。分類的判準寫在定義裡:警報設備是「報知火災發生」給場所內的人,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備則是供消防人員搶救活動使用。
各類的細目再由後續條文展開。第 9 條列警報設備五種;第 11 條列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備六種,依序為連結送水管、消防專用蓄水池、排煙設備(緊急昇降機間、特別安全梯間排煙設備、室內排煙設備)、緊急電源插座、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
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之所以容易被誤認為警報設備,是因為它監控的對象裡就包含各種警報設備:依第 192-1 條第一項,它應設置於防災中心、中央管理室或值日室等經常有人之處所,並監控或操作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受信總機、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受信總機、緊急廣播設備之擴大機及操作裝置、連結送水管之加壓送水裝置及與其送水口處之通話連絡、緊急發電機、常開式防火門之偵煙型探測器、室內消防栓與自動撒水與泡沫及水霧等滅火設備加壓送水裝置、乾粉與惰性氣體及鹵化烴等滅火設備、排煙設備等九項。它是「統合監控的操作介面」,不是報知火災的器具。
應設場所也值得一併記。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依第 30-1 條,應設於高層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五萬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供公眾使用之場所;其緊急電源依第 192-1 條第二項準用第 38 條規定,供電容量為二小時以上。一一九火災通報裝置依第 22-1 條,應設於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目所定醫院、療養院、榮譽國民之家等場所,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供公眾使用之場所;緊急廣播設備則依第 22 條,設有火警自動警報或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建築物即應設置。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4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