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消防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30 單選 · 1.25 分

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防爆牆分為鋼筋混凝土製、混凝土空心磚製及鋼板製等三種,並應設置於堅固基礎上,強度應能承受可能預料之氣體爆炸衝擊,有關混凝土空心磚製防爆牆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加固牆應與混凝土空心磚製防爆牆本體成直角,其長度自防爆牆側面突出 400 mm 以上、厚度 150 mm 以上、高度不可低於混凝土空心磚製防爆牆頂部 400 mm 以上、配置間隔應在 3600 mm 以下
  2. B插入於加固牆之縱筋及橫筋應為 D16(或 ψ16 mm)以上之鋼筋,橫筋之間隔應在 200 mm 以下並彎鉤在縱筋上
  3. C混凝土空心磚製防爆牆之橫筋之接頭及固定,應於加固牆位置為之,如在加固牆位置未能取得充分固定長度時,應將橫筋之彎鉤掛在加固牆位置之縱筋
  4. D應為整體之鋼筋混凝土製之水平基礎,基礎身高應在 360 mm 以上,埋入深度應在 300 mm 以上

正解 C — 混凝土空心磚製防爆牆之橫筋之接頭及固定,應於加固牆位置為之,如在加固牆位置未能取得充分固定長度時,應將橫筋之彎鉤掛在加固牆位置之縱筋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30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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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混凝土空心磚製防爆牆之構造要件,尤其是橫筋接頭與固定位置。

正解理由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六十七條第三項,防爆牆之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該基準對混凝土空心磚製防爆牆之橫筋,採「接頭及固定應於加固牆位置為之,如在加固牆位置未能取得充分固定長度時,應將橫筋之彎鉤掛在加固牆位置之縱筋」的定性規定,(C) 所述與之一致,故選 C。候選條文未收錄該基準之數值明細,故本題不列條號。

逐項排除

  1. (A)

    敘述的是加固牆之突出長度、厚度、高出防爆牆頂部之高度與配置間隔四項尺寸,依官方答案,其所載數值與該基準所定不符。

  2. (B)

    敘述插入加固牆之縱筋、橫筋鋼筋標稱與橫筋間隔,同為數值型敘述,其數值與該基準所定不符。

  3. (C)

    講的是配筋原則而不是尺寸:接頭與錨定要落在有加固牆的位置,固定長度不足時以彎鉤掛住縱筋,使橫筋拉力能確實傳遞到加固牆,為本題應選者。

  4. (D)

    敘述整體鋼筋混凝土水平基礎之基礎身高與埋入深度,亦屬數值型敘述,其數值與該基準所定不符。

記憶點

防爆牆的尺寸出自中央主管機關另訂之基準,母法只給授權;本題正解落在橫筋「接頭與彎鉤掛在加固牆縱筋」這項定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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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牆在法制上的價值,可以從《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六十七條看出來。該條第一項規定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之外牆或相當於該外牆之設施外側,與場外第一類、第二類保護物之安全距離,按儲存面積 Y 分三段:未達八平方公尺者為 9√2 與 6√2 公尺,八平方公尺以上未達二十五平方公尺者為 4.5√Y 與 3√Y 公尺,二十五平方公尺以上者為二十二點五公尺與十五公尺。

第二項規定設有防爆牆或同等以上防護性能者,上開距離得縮減為零、2.25√Y、十一點二五公尺,以及零、1.5√Y、七點五公尺——縮減幅度恰為二分之一,最小一段甚至直接歸零。防爆牆是拿構造強度去換安全距離,這正是題幹強調「強度應能承受可能預料之氣體爆炸衝擊」的理由,也是細部尺寸必須由中央主管機關以基準統一規範的原因。

容易與防爆牆混淆的是同辦法第八條的「擋牆」:擋牆設置位置距離場所外牆或相當於該外牆之設施外側二公尺以上,高度能有效阻隔延燒,厚度在十五公分以上之鋼筋或鋼骨混凝土牆,或厚度在二十公分以上之鋼筋或鋼骨補強空心磚牆,或堆高斜度不超過六十度之土堤。兩者都是牆、都能換距離,但擋牆用於公共危險物品場所的保留空地與安全距離,防爆牆用於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而空心磚牆的厚度門檻是寫在擋牆那一條。

儲存場所本身的規定見第七十條:設警戒標示及防爆型緊急照明設備、氣體漏氣自動警報設備、防止氣體滯留之有效通風裝置,採不燃材料構造之地面一層建築物且屋簷距離地面二點五公尺以上,保持攝氏四十度以下之溫度,灌氣容器與殘氣容器分開儲存並直立放置且不可重疊堆放,通路面積至少占儲存場所面積百分之二十以上,周圍二公尺範圍內嚴禁煙火(牆壁以厚度九公分以上鋼筋混凝土造或具同等以上強度構築防護牆者除外)。滅火器方面,《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二百零七條規定此類場所應設滅火器,《消防安全設備及必要檢修項目檢修基準》滅火器之外觀檢查更把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任一點至滅火器之步行距離壓到十五公尺以下,較一般場所的二十公尺嚴格。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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