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一消防設備士受託辦理一家辦公大樓消防安全設備檢修,該大樓依規定設置之全部緩降機經消防設備士執行下降檢查,測量每具緩降機之下降距離及下降時間,經計算出之平均下降速度全部符合規定,其緩降機之下降距離及下降時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下降距離 12 公尺,下降時間 11 秒
- B下降距離 18 公尺,下降時間 17 秒
- C下降距離 21 公尺,下降時間 24 秒
- D下降距離 24 公尺,下降時間 31 秒
正解 C — 下降距離 21 公尺,下降時間 24 秒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24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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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緩降機下降檢查的合格速度區間——依《消防安全設備及必要檢修項目檢修基準》第十八章避難器具之綜合檢查,緩降機須實測下降距離與下降時間,再換算下降速度判定。
正解理由
該綜合檢查對緩降機「下降」的判定方法明定:測量下降距離及下降時間,計算出下降速度,應在規定的下降速度範圍內(平均的降落速度應在每秒 80 至 100 公分,最大下降速度應在每秒 150 公分以內)。因此合格與否要看距離除以時間是否落在每秒 80 至 100 公分之間。以本項數值換算為 2100÷24=87.5 公分/秒,落在區間內,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12 公尺、11 秒即 1200÷11 約 109.1 公分/秒,超過上限每秒 100 公分,判定不合格。
- (B)
18 公尺、17 秒即 1800÷17 約 105.9 公分/秒,同樣高於每秒 100 公分的上限。
- (C)
21 公尺、24 秒即 2100÷24 等於 87.5 公分/秒,介於每秒 80 至 100 公分之間,與判定方法相符,為本題應選者。
- (D)
24 公尺、31 秒即 2400÷31 約 77.4 公分/秒,低於下限每秒 80 公分,速度過慢仍不合格。
記憶點
緩降機的平均下降速度只認每秒 80 至 100 公分這一段,太快或太慢都不合格,另有最大下降速度每秒 150 公分以內的上限。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消防安全設備及必要檢修項目檢修基準》避難器具一章分外觀檢查、性能檢查、綜合檢查三層,緩降機的綜合檢查又細分下降準備、下降、收藏三段,本題只考其中一段的判定值。下降準備的判定方法為:拴緊緩降機連結部(掛鉤等)之環扣,應能完全地安裝在支固器具;把繩子展開時應無纏繞,能成直線垂下,繩子之長端應能到達地面上。下降段除本題的速度範圍外,另要求下降後實施性能檢查,器具本體、支固器具等應無異常。收藏段要求各部分應無變形且能順暢地恢復原狀,並注意捲取繩子時應使輪盤本身轉動,以避免繩子扭曲。
數值上要分清兩個概念:平均下降速度是一個區間(每秒 80 至 100 公分),過快、過慢都不合格;最大下降速度則是單一上限(每秒 150 公分以內)。本題把選項設計成一個偏快、一個偏慢,考的正是「區間」而非「上限」。
常與緩降機並列出題的是救助袋:斜降式救助袋在下降準備時,張設繩索須拉緊到使袋本體下部出口大約離地面 50 公分至 100 公分,判定重點在展開零件與入口零件結合部應無明顯伸長、袋本體與入口零件結合部應無破損及斷線;避難橋則是各部分應無翹曲、明顯變形、損傷,搭架長度不得有變化。
器材面的法源在《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73 條:供緩降機或救助袋使用之支固器具及供懸吊型梯、滑杆或避難繩索使用之固定架,應使用符合 CNS 二四七三、四四三五規定或具有同等以上強度及耐久性之材料,並應施予耐腐蝕加工處理。另避難器具檢查表載明,避難器具為緩降機者應加填附表,該附表欄位即樓層別、設置位置、下降距離(公分)、下降時間(秒)、下降速度(公分/秒)——速度是換算欄而非直接量測欄,這正是本題把距離與時間分開給的原因。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2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