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 消防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8 單選 · 1.25 分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下列何者為有效開口之必要條件?

  1. A開口下端距樓地板面 140 公分以內
  2. B開口下端距樓地板面 120 公分以內
  3. C開口下端距樓地板面 100 公分以內
  4. D開口下端距樓地板面 80 公分以內

正解 B — 開口下端距樓地板面 120 公分以內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18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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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四條所定「有效開口」之要件,考的是開口下端距樓地板面之法定高度。

正解理由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四條第二項,該條第一項第二款無開口樓層所稱之有效開口,指符合下列四款者:一、開口下端距樓地板面一百二十公分以內;二、開口面臨道路或寬度一公尺以上之通路;三、開口無柵欄且內部未設妨礙避難之構造或阻礙物;四、開口為可自外面開啟或輕易破壞得以進入室內之構造,採一般玻璃門窗時,厚度應在六毫米以下。條文就開口下端與樓地板面之距離只寫一個數值,即一百二十公分以內,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一百四十公分:四款要件中並無此數值,與第四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之一百二十公分不符。

  2. (B)

    一百二十公分以內:逐字見於第四條第二項第一款,為有效開口四款要件之首款,本項正確。

  3. (C)

    一百公分:條文所定之數值為一百二十公分,本項自行改寫了法定門檻。

  4. (D)

    八十公分:四款要件中同樣沒有這個數值,本項並非有效開口之法定條件。

記憶點

有效開口四要件:下端一百二十公分以內、面臨道路或一公尺以上通路、無柵欄且內部無避難障礙、可自外面開啟或破壞進入(一般玻璃門窗六毫米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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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標準》第四條是全篇的用語定義條,「無開口樓層」與「有效開口」必須連著讀。同條第一項第二款先以有效開口面積是否達樓地板面積三十分之一界定無開口樓層,並分十一層以上之樓層與十層以下之樓層兩目;十層以下之樓層除面積比例外,另要求其中至少應具有二個內切直徑一公尺以上圓孔,或寬七十五公分以上、高一百二十公分以上之開口。第二項才回頭界定何謂有效開口,也就是本題所考的四款要件。

值得注意的是「一百二十公分」在同一條出現兩次而意義不同:一次是第一項第二款十層以下樓層之開口「高一百二十公分以上」,講的是開口尺寸;一次是第二項第一款有效開口之「開口下端距樓地板面一百二十公分以內」,講的是開口位置。一個問開口多大、一個問開口多高,混用就會失分。

記憶上可把四款要件排成四拍:一百二十公分是下端高度、一公尺是通路寬度、第三款要求無柵欄且內部未設妨礙避難之構造或阻礙物、第四款要求可自外面開啟或輕易破壞得以進入室內,採一般玻璃門窗時厚度應在六毫米以下。四款是並列要件,缺一即非有效開口。

無開口樓層一經認定,會牽動多條應設場所規定: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對地下層或無開口之樓層另定一百平方公尺(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所列場所使用者)或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之門檻;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也各自對無開口樓層設有專款。此外,第四條第三項明定本標準所列有關建築技術用語,適用建築技術規則之定義,因此本條定義題常與建築用語題合併命題。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4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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