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6 單選 · 1.25 分

水霧滅火設備之放射區域有二區以上時,其主管管徑不得小於 X 毫米,其水源容量應保持在 Y 立方公尺以上。則 X+Y 為多少?

  1. A170
  2. B160
  3. C150
  4. D140

正解 D — 140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16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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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水霧滅火設備放射區域在二區域以上時,主管管徑與水源容量之規定值。

正解理由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63 條,放射區域指一只一齊開放閥啟動放射之區域,每一區域以五十平方公尺為原則;同條第二項明定放射區域有二區域以上者,其主管管徑應在一百毫米以上。第 64 條則規定水霧滅火設備之水源容量應保持二十立方公尺以上,但放射區域在二區域以上者,應保持四十立方公尺以上。X 為一百、Y 為四十,相加為一百四十,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一百七十係在主管管徑一百之外加計七十,與第 64 條所定二區域以上為四十立方公尺不符。

  2. (B)

    一百六十係把水源容量取為六十立方公尺所得,一百加六十等於一百六十,仍與第 64 條之四十立方公尺不符。

  3. (C)

    一百五十係把水源容量取為五十立方公尺所得,該五十是第 63 條每一放射區域樓地板面積之原則值,並非水源容量。

  4. (D)

    一百毫米與四十立方公尺相加為一百四十,兩項數值分別與第 63 條第二項及第 64 條相符。

記憶點

水霧設備二區域以上:主管管徑一百毫米、水源容量四十立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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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霧滅火設備是以霧化水滴吸熱與窒息滅火的系統,設置標準把它與自動撒水設備分節規定,但大量準用撒水設備的條文。第 62 條即明定水霧滅火設備之緊急電源、配管、配件、屋頂水箱、竣工時之加壓送水試驗、流水檢知裝置、啟動裝置及一齊開放閥,準用第 38 條、第 44 條、第 45 條及第 51 條至第 53 條規定,因此讀水霧這一節時,必須連同撒水設備的對應條文一起看。

第 63 條的「放射區域」定義值得細讀:它指一只一齊開放閥啟動放射之區域,每一區域以五十平方公尺為原則,這個五十平方公尺是面積,第 64 條的四十立方公尺是水量,兩者單位不同卻常被混在一起考。第 64 條採「原則加但書」的寫法,一區域時二十立方公尺以上、二區域以上時四十立方公尺以上,恰與主管管徑一百毫米的門檻同樣以二區域為分界,記憶時可把「二區域」當成同一個開關。

室內停車空間裝設水霧滅火設備時,還須符合第 68 條的排水設備規定:車輛停駐場所地面作百分之二以上之坡度;除面臨車道部分外應設高十公分以上之地區境界堤,或深十公分寬十公分以上之地區境界溝並與排水溝連通;滅火坑具備油水分離裝置並設於火災不易殃及之處所;車道之中央或二側設置排水溝,排水溝設置集水管並與滅火坑相連接;排水溝及集水管之大小及坡度應具備能將加壓送水裝置之最大能力水量有效排出。

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另有第 212 條的水霧滅火設備規定,其放射區域為每一區域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水源容量在最大放射區域全部水霧噴頭繼續放水三十分鐘之水量以上,放射區域每平方公尺每分鐘放水量在二十公升以上,各水霧噴頭之放射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三點五公斤以上。兩編的數值並列著背,作答時先確認題幹場所屬於哪一編。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4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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