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自動撒水設備測試方法及判定要領,下列何者與消防安全設備測試報告書規定不同?
- A送水口應設置於距基地樓地板面高度在 0.3 公尺以上 1.5 公尺以下,且無送水障礙處
- B補助撒水栓之水帶接續口及開關閥應設置在距離樓地板面高度 1.5 公尺以下的位置
- C制水閥應設置於距離樓地板面高度在 0.8 公尺以上 1.5 公尺以下處所
- D手動啟動裝置應設置於距離樓地板面之高度在 0.8 公尺以上 1.5 公尺以下的處所
正解 A — 送水口應設置於距基地樓地板面高度在 0.3 公尺以上 1.5 公尺以下,且無送水障礙處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16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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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自動撒水設備之測試方法及判定要領,考送水口的設置高度。
正解理由
依《消防安全設備測試報告書測試方法及判定要領》自動撒水設備外觀試驗,送水口設置高度之判定要領為「應設置於距基地樓地板面高度在 0.5m 以上 1m 以下,且無送水障礙處」,與《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五十九條第三款「設在無送水障礙處,且其高度距基地地面在一公尺以下零點五公尺以上」相同。題敘寫成 0.3 公尺以上 1.5 公尺以下,與規定不同,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錯誤。送水口設置高度應為 0.5m 以上 1m 以下,即本題所指與規定不同者。
- (B)
正確。補助撒水栓之開關閥設置高度欄明定,水帶接續口及開關閥應設置在距離樓地板面高度 1.5m 以下的位置。
- (C)
正確。制水閥設置高度欄明定應設置於距離樓地板面高度在 0.8m 以上 1.5m 以下處所,與《設置標準》第五十一條第四款所定相同。
- (D)
正確。一齊開放閥啟動操作部之設置高度欄明定為距離樓地板面高度 0.8m 以上 1.5m 以下,與第五十二條第二款第一目手動啟動開關之高度相同。
記憶點
送水口 0.5 至 1 公尺;制水閥與啟動操作部 0.8 至 1.5 公尺;補助撒水栓接續口 1.5 公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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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水口的完整規定在《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五十九條:裝置自動撒水之建築物,應於地面層室外臨建築線、消防車容易接近處,設置口徑六十三毫米之送水口;應為專用;裝置自動撒水設備之樓層,樓地板面積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下者至少設置雙口形送水口一個並裝接陰式快速接頭,每超過三千平方公尺增設一個,但應設數量超過三個時以三個計;與立管管系連通,其管徑在立管管徑以上,並在其附近便於檢修確認處裝置逆止閥及止水閥;送水口附近明顯易見處,標明自動撒水送水口字樣及送水壓力範圍。測試報告書的結合構件欄以口徑 65A、裝接陰式快速接頭、應為雙口形表示同一件事,並要求無變形、損傷、堵塞,且以防護器具做有效保護。
同一份外觀試驗還有幾組高頻數值:制水閥應設置在放水區域或各樓層,並採取無法任意關閉的措施,附近應設標明其為自動撒水設備控制閥及經常開放狀態的標示;末端查驗閥應依流水檢知裝置或壓力檢知裝置所設之各配管系統,設置在放水壓力預測為最低之配管部分,一次側設壓力表、二次側設有與撒水頭同等放水性能之限流孔;減壓裝置應採取防止撒水頭及補助撒水栓之放水壓力超過 10kgf/cm2 的措施;補助撒水栓應設置在撒水頭未警戒部分至水帶接續口水平距離為 15m 以下的範圍內;自動警報裝置之火災表示裝置應設置在防災中心等經常有人駐守之場所。
流水檢知裝置則見第五十一條,全條共四款:第一款各樓層之樓地板面積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下者裝設一套,超過三千平方公尺者裝設二套,但上下二層,各層撒水頭數量在十個以下,且設有火警自動警報設備者,得二層共用,這項但書是本條唯一的例外規定,常被漏記;第二款無隔間之樓層內,前款三千平方公尺得增為一萬平方公尺;第三款撒水頭或一齊開放閥開啟放水時,即發出警報;第四款附設制水閥,其高度距離樓地板面在一點五公尺以下零點八公尺以上,並於制水閥附近明顯易見處,設置標明制水閥字樣之標識。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3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