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連結送水管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各層任一點至出水口之水平距離在 25 公尺以下
- B11 層以上之樓層,各層應於距出水口 5 公尺範圍內設置水帶箱
- C出水口距樓地板面之高度在 0.5 公尺以上 1.0 公尺以下
- D送水口距基地地面之高度在 0.8 公尺以上 1.5 公尺以下
正解 B — 11 層以上之樓層,各層應於距出水口 5 公尺範圍內設置水帶箱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19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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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連結送水管之出水口水平距離、水帶箱設置樓層與出水口、送水口之設置高度。
正解理由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82 條,十一層以上之樓層,各層應於距出水口五公尺範圍內設置水帶箱,箱內備有直線水霧兩用瞄子一具、長二十公尺水帶二條以上,且具有足夠裝置水帶及瞄子之深度,其箱面表面積應在零點八平方公尺以上,並標明水帶箱字樣。本選項與該條相符,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第 180 條第一款所定各層任一點至出水口之水平距離在五十公尺以下,本項所列二十五公尺與該款不符,該值是第 34 條各層任一點至室內消防栓接頭之水平距離。
- (B)
十一層以上之樓層各層應於距出水口五公尺範圍內設置水帶箱,與第 182 條相符。
- (C)
第 180 條第二款規定出水口距樓地板面之高度在零點五公尺以上一點五公尺以下,本項把上限寫成一點零公尺,與該款不符。
- (D)
第 180 條第五款規定送水口距基地地面之高度在一公尺以下零點五公尺以上,本項寫成零點八公尺以上一點五公尺以下,與該款不符。
記憶點
水帶箱只在十一層以上樓層設,且要在距出水口五公尺範圍內。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連結送水管沒有自己的水源,是靠消防車由送水口加壓送水、消防人員在樓層出水口接水帶搶救的系統,因此條文重點全落在「消防人員找不找得到、接不接得上」。第 26 條定應設場所為五層或六層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六千平方公尺以上者及七層以上建築物,以及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
第 180 條把出水口與送水口寫成六款。出水口設於地下建築物各層或建築物第三層以上各層樓梯間或緊急昇降機間等含該處五公尺以內之處所,各層任一點至出水口之水平距離在五十公尺以下;出水口為雙口形,接裝口徑六十三毫米快速接頭,距樓地板面之高度在零點五公尺以上一點五公尺以下,設於厚度在一點六毫米以上之鋼板或同等性能以上之不燃材料製箱內,箱面短邊在四十公分以上、長邊在五十公分以上,並標明出水口字樣,每字在二十平方公分以上,但設於第十層以下之樓層得用單口形;
屋頂上適當位置至少設置一個測試用出水口;送水口設於消防車易於接近且無送水障礙處,其數量在立管數以上,為雙口形並接裝口徑六十三毫米陰式快速接頭,距基地地面之高度在一公尺以下零點五公尺以上,並標明連結送水管送水口字樣,且在其附近便於檢查確認處裝設逆止閥及止水閥。
值得並列記住的是「五公尺」在本節出現兩次但意義不同:一次是第 180 條第一款出水口設置位置所含之五公尺以內處所,一次是第 182 條水帶箱距出水口之五公尺範圍。第 183 條另定建築物高度超過六十公尺者應採用濕式並設中繼幫浦,其全揚程計算式為消防水帶摩擦損失水頭加配管摩擦損失水頭加落差加六十公尺,出水量在每分鐘二千四百公升以上,屋頂水箱有零點五立方公尺以上容量、中繼水箱有二點五立方公尺以上,並於送水口附近設手動啟動裝置及紅色啟動表示燈。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4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