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達顯著滅火困難者,設置第一種滅火設備室內消防栓,今於裝置消防栓最多之最高樓層進行綜合檢查放水試驗,則消防栓之放水壓力範圍應在 X kgf/cm2 以上 Y kgf/cm2 以下、放水量應在 Z L/min 以上方為合格。下列 X、Y、Z 值何者正確?
- AX=3.5、Y=7、Z=260
- BX=3.5、Y=6、Z=130
- CX=2.5、Y=7、Z=260
- DX=2.5、Y=6、Z=130
正解 A — X=3.5、Y=7、Z=260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18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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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達顯著滅火困難者所設第一種滅火設備室內消防栓,其綜合檢查放水試驗之判定值。
正解理由
依《消防安全設備及必要檢修項目檢修基準》室內消防栓設備之綜合檢查判定方法,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達顯著滅火困難者設置之第一種滅火設備之消防栓,其放水壓力應在每平方公分三點五公斤以上七公斤以下,放水量應在每分鐘二百六十公升以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09 條第一項第四款亦定各消防栓瞄子放水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三點五公斤以上、放水量在每分鐘二百六十公升以上。故 X 為三點五、Y 為七、Z 為二百六十,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三點五、七與二百六十三項數值,均與上開綜合檢查判定方法及第 209 條第一項第四款相符。
- (B)
上限取為六公斤、放水量取為一百三十公升;一百三十公升為一般場所第一種消防栓之放水量,非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之值。
- (C)
下限取為二點五公斤,與判定方法所定之三點五公斤不符,放水量二百六十公升雖對,整組數值仍不成立。
- (D)
下限二點五公斤與放水量一百三十公升兩項,均與上開判定方法所定之值不符。
記憶點
公危場所顯著滅火困難的室內消防栓:三點五到七公斤、二百六十公升,並以五支同時放水核算。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本題把《設置標準》的設置規定與《檢修基準》的判定值疊在一起考。第 209 條規定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之室內消防栓設備應設置第一種消防栓,各層任一點至消防栓接頭之水平距離在二十五公尺以下且各層出入口附近設置一支以上;任一樓層內全部室內消防栓同時使用時,各消防栓瞄子放水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三點五公斤以上,放水量在每分鐘二百六十公升以上,但全部消防栓數量超過五支時以同時使用五支計算之;水源容量在裝置室內消防栓最多樓層之全部消防栓繼續放水三十分鐘之水量以上;緊急電源之供電容量應供其有效動作四十五分鐘以上。這幾個數字與一般場所的第 34 條、第 36 條差距明顯,是第四編與第三編最典型的對照組。
檢修時的做法定在《消防安全設備及必要檢修項目檢修基準》室內消防栓設備之綜合檢查:於裝置消防栓最多之最高樓層做放水試驗,以該樓層全部消防栓放水為準,消防栓超過二支時以二支同時放水,另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達顯著滅火困難者設置消防栓之數量超過五支時,以五支同時放水。測量瞄子直線放水壓力時,將壓力表之進水口放置於瞄子前端瞄子口徑二分之一距離處讀取指示值。放水量以Q等於零點六五三乘以D的平方再乘以根號P計算,其中Q為瞄子放水量、D為瞄子口徑、P為瞄子壓力。
判定方法區分兩套:一般場所之消防栓放水壓力應在每平方公分一點七公斤以上七公斤以下,第一種消防栓放水量應在每分鐘一百三十公升以上、第二種消防栓應在每分鐘八十公升以上;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達顯著滅火困難者設置之第一種滅火設備之消防栓,則為每平方公分三點五公斤以上七公斤以下、每分鐘二百六十公升以上。上限同為七公斤,可與第 37 條第二項第四款「室內消防栓瞄子放水壓力超過每平方公分七公斤時,應採取有效之減壓措施」一起記。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4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