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37 單選 · 1.25 分

兩棟旅館欲以過廊連接,並分別各自檢討消防設備,下列相關規定何者正確?

  1. A應僅供通行或搬運用途使用,若供其他用途使用須為防火構造或不燃材料
  2. B為避免延燒,兩棟旅館之間距,1 樓超過 6 公尺,2 樓以上超過 10 公尺,過廊應無通行之障礙,有效寬度應超過 6 公尺以利避難疏散
  3. C兩棟旅館之間距若小於設置標準規定,過廊須為開放式或檢討連接建築物之外牆及屋頂與過廊間距 3 公尺以內的部分需防火構造或不燃材料,並檢討開口狀況
  4. D兩棟旅館之間距若小於設置標準規定,且過廊設置有遮蔽風雨之頂棚或構造者,需有直接開向室外之開口面積合計在過廊面積的百方之二以上

正解 C — 兩棟旅館之間距若小於設置標準規定,過廊須為開放式或檢討連接建築物之外牆及屋頂與過廊間距 3 公尺以內的部分需防火構造或不燃材料,並檢討開口狀況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37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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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五條建築物間設有過廊時視為另一場所之要件,及間距不足時之替代規定。

正解理由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五條第三項,建築物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受同條第二項第三款間距之限制:一、連接建築物之外牆及屋頂,與過廊連接相距三公尺以內者,為防火構造或不燃材料;二、前款之外牆及屋頂未設有開口,但開口面積在四平方公尺以下且設具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者,不在此限;三、過廊為開放式或符合該款各目規定者。本選項所述之處理方式與該項要件相符。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第五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為過廊僅供通行或搬運用途使用,且無通行之障礙,該款並未就供其他用途使用另闢防火構造或不燃材料之替代途徑。

  2. (B)

    同項第三款之間距為一樓超過六公尺、二樓以上超過十公尺,惟同項第二款要求過廊有效寬度在六公尺以下,本選項寫成有效寬度應超過六公尺,與該款相反。

  3. (C)

    同條第三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即為間距不足時之替代要件,含外牆及屋頂三公尺以內之防火構造或不燃材料、開口之限制與過廊為開放式等,敘述相符。

  4. (D)

    同條第四項第一款所定為直接開向室外之開口面積合計在一平方公尺以上,本選項寫成過廊面積之百分之二以上,與該款不符。

記憶點

過廊有效寬度要「六公尺以下」,間距不足時改走外牆屋頂三公尺內防火構造加開口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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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五條處理的是「兩棟建築物能不能各自檢討消防安全設備」這個前提問題。第一項先給一條原則:各類場所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以無開口且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區劃分隔者,適用本標準各編規定,視為另一場所。第二項則針對以過廊連接的情形,列出三款要件:過廊僅供通行或搬運用途使用且無通行之障礙、過廊有效寬度在六公尺以下、連接建築物之間距一樓超過六公尺二樓以上超過十公尺。三款要件同時滿足,兩棟才視為另一場所而分別檢討。

第三項是本題的重點:建築物符合該項三款規定者,不受第二項第三款間距之限制。三款分別是連接建築物之外牆及屋頂與過廊連接相距三公尺以內者為防火構造或不燃材料;前款之外牆及屋頂未設有開口,但開口面積在四平方公尺以下且設具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者不在此限;過廊為開放式或符合各目規定者,該款各目包含為防火構造或以不燃材料建造、過廊與二側建築物相連接處之開口面積在四平方公尺以下且設具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設置直接開向室外之開口或機械排煙設備(設有自動撒水設備者得免設)。

第四項再就前述開口或機械排煙設備細部規定:直接開向室外之開口面積合計在一平方公尺以上,開口設在屋頂或天花板時設有寬度在過廊寬度三分之一以上、長度在一公尺以上之開口;開口設在外牆時,在過廊二側設有寬度在過廊長度三分之一以上、高度一公尺以上之開口;機械排煙設備能將過廊內部煙量安全有效地排至室外,排煙機連接緊急電源。

數值上要特別留意兩組容易互換的值:一平方公尺是第四項第一款直接開向室外之開口面積合計下限,四平方公尺則出現在第三項第二款之外牆屋頂開口與第三款第二目之過廊相連接處開口,兩者都搭配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的防火門或防火門窗。至於百分之二,是第二十八條第二款判斷居室是否應設排煙設備的有效通風面積比例,與過廊無關,本題選項正是把這個比例移植過來。

延伸考點方面,第五條的判斷結果會直接改變後續每一項設備的檢討基準面積,例如旅館屬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目,其自動撒水設備、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排煙設備都以樓地板面積為門檻,視為一場所或兩場所會落在不同級距。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4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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