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37 單選 · 1.25 分

下列何者非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應設置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之場所?

  1. A每一層樓高 3 公尺的 45 層建築物之地下層
  2. B總樓地板面積在 2 千平方公尺之地下建築物
  3. C建築物之地下層有 5 層且地下層樓地板面積合計在 3 千 5 百平方公尺之地下層
  4. D建築物之地下層有 3 層且地下層樓地板面積合計在 2 千平方公尺之地下層

正解 D — 建築物之地下層有 3 層且地下層樓地板面積合計在 2 千平方公尺之地下層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37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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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30 條所定應設置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之三款要件。

正解理由

第 30 條明定應設置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之場所為:一、樓高在一百公尺以上建築物之地下層;二、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三、地下層在四層以上,且地下層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建築物之地下層。三款各自獨立,符合任一款即應設置。D 之建築物地下層僅三層,未達第三款「四層以上」,地下層樓地板面積合計二千平方公尺,亦未達三千平方公尺,且非地下建築物,三款要件全不該當,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每層樓高三公尺、共四十五層,樓高為一百三十五公尺,已達第一款「樓高在一百公尺以上」,其地下層屬應設置場所。

  2. (B)

    地下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二千平方公尺,已超過第二款所定之一千平方公尺,屬應設置場所。

  3. (C)

    地下層五層已達第三款「四層以上」,地下層樓地板面積合計三千五百平方公尺,亦超過三千平方公尺,兩要件同時該當,屬應設置場所。

  4. (D)

    地下層三層、合計二千平方公尺,層數與面積兩個要件都不足,為本題所問「非應設置」者。

記憶點

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記三組數字:樓高一百公尺、地下建築物一千平方公尺、地下四層且三千平方公尺。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屬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備,目的在於使進入地下空間搶救之消防人員仍能以無線電與地面聯絡;地下層受結構體與土層遮蔽,電波衰減嚴重,故第 30 條以「深」(樓高一百公尺以上建築物之地下層)、「大」(總樓地板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多層且大」(地下層四層以上且樓地板面積合計三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層)三種型態切出應設範圍,三款並列而非累加。

設備本身的規格見同標準第 192 條:使用洩波同軸電纜,該電纜適合傳送或輻射一百五十百萬赫(MHz)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周波數;洩波同軸電纜之標稱阻抗為五十歐姆;電纜應經耐燃處理;分配器、混合器、分波器及其他類似器具,應使用介入衰耗少且接頭部分有適當防水措施者;設增輻器時,該增輻器之緊急電源應使用蓄電池設備,其能量能使其有效動作三十分鐘以上。無線電之接頭應設於地面消防人員便於取用處及值日室等平時有人之處所,設於距樓地板面或基地地面高度零點八公尺至一點五公尺間,裝設於保護箱內,箱內設長度二公尺以上之射頻電纜,箱面應漆紅色並標明消防隊專用無線電接頭字樣;

設於地面之接頭,在任一出入口與其他出入口之步行距離大於三百公尺時,應設置二個以上。同條第二項並定共構之建築物內有二處以上場所設置本設備時,應有能使該設備訊號連通之措施。

易混淆對照(各依其本條,數值不互換):第 29 條緊急電源插座為十一層以上建築物之各樓層、總樓地板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依建築技術規則應設置之緊急昇降機間;第 26 條連結送水管為五層或六層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六千平方公尺以上者及七層以上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三者都用到「地下建築物一千平方公尺」這個門檻,樓層要件則各自不同,命題者最常在此處交換選項。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2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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