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捷運車站消防搶救不易,面積達 1 千平方公尺時,下列之消防設備何者得免設?
- A穿堂層緊急電源插座
- B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
- C月台層自動撒水設備
- D月台層之連結送水管
正解 C — 月台層自動撒水設備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39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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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同時踩到四種設備的應設門檻,關鍵在哪一種另定有得免設之規定。
正解理由
地下捷運車站屬《設置標準》第 12 條第五款第三目之地下建築物,面積達一千平方公尺時,自動撒水設備(第 17 條第七款)、連結送水管、緊急電源插座與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四者的應設門檻逐字都是「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原則上都應設置。差別在有沒有免設的出口:第 17 條第二項明定應設自動撒水設備之場所,已依本標準設有水霧、泡沫等滅火設備者,在該有效範圍內得免設,第 49 條並另列得免裝撒水頭之處所;其餘三條未附相同規定,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穿堂層緊急電源插座:第 29 條第二款以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為門檻,本題已達,該條未附免設規定。
- (B)
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第 30 條第二款同一門檻,本題已達;該設備正是供搶救人員在地下空間通信之用,該條亦未附免設規定。
- (C)
月台層自動撒水設備:第 17 條第七款雖使其列為應設場所,但同條第二項定有設有其他滅火設備者於有效範圍內得免設,第 49 條另列得免裝撒水頭之處所,為應選答案。
- (D)
月台層之連結送水管:第 26 條第二款同一門檻,本題已達;該條僅列二款,未附免設規定。
記憶點
一千平方公尺以上的地下建築物四種設備都應設,只有自動撒水設備在第 17 條第二項留了免設出口。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設置標準》第 17 條把應設自動撒水設備之場所分成九款,門檻各不相同,是本題必須逐款讀過的條文。第一款針對十層以下建築物之樓層,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所列場所使用者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供同款其他各目及第二款第一目所列場所使用者則為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第二款為建築物在十一層以上之樓層樓地板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者;第三款為地下層或無開口樓層供第十二條第一款所列場所使用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第四款為十一層以上建築物供第十二條第一款或第五款第一目使用者;第五款為供第十二條第五款第一目使用之建築物中甲類場所樓地板面積合計達三千平方公尺以上時供其使用之樓層;第六款為樓層高度超過十公尺且樓地板面積在七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高架儲存倉庫;第七款為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第八款為高層建築物;第九款為特定之長照、老人福利、護理與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等場所。
同條第二項另定,應設自動撒水設備之場所若已依本標準設有水霧、泡沫、二氧化碳、惰性氣體、鹵化烴或乾粉等滅火設備者,在該有效範圍內得免設。
用途分類要分清楚兩個切入角度:捷運車站就「車站」這個用途列於第 12 條乙類場所第一目,就整體設施型態則落在第五款第三目之地下建築物。第 17 條第一款按樓層用途計算,供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一目所列場所使用者門檻為一千五百平方公尺;第七款則按地下建築物整體計算,門檻為總樓地板面積一千平方公尺。本題面積既已達一千平方公尺,走第七款就已是應設場所,因此不能只憑第一款的一千五百平方公尺論斷自動撒水設備不必設,真正的免設依據在同條第二項與第 49 條。緊急電源插座、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與連結送水管三者,第 29 條、第 30 條與第 26 條均以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為門檻,三者都必須設置。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的免設規定可一併對照:第 19 條第二項雖也定有已依本標準設置自動撒水、水霧或泡沫滅火設備者在該有效範圍內得免設之規定,但同時把甲類場所、地下建築物、高層建築物與應設置偵煙式探測器之場所排除在外,地下捷運車站因此用不到那條免設規定。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4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