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38 單選 · 1.25 分

護理之家配合主管機關政策,加強消防安全設備之改善,涉及部分消防設備變動,依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改善,下列有關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及相關規定何者錯誤?

  1. A已敷設於建築物內之消防設備,如消防水池、消防立管、消防栓、滅火設備、警報設備、避難器具等設備,其功能正常者得維持原有使用
  2. B滅火設備之施工及結構安全確有困難者,應設有與現行法令同等滅火效能之滅火設備
  3. C排煙設備之施工及結構安全確有困難者,於樓地板面積每 500 平方公尺以防煙壁區劃間隔,且天花板及牆面之室內裝修材料使用不燃材料或耐燃材料
  4. D一一九火災通報裝置應依現行法令檢討設置

正解 C — 排煙設備之施工及結構安全確有困難者,於樓地板面積每 500 平方公尺以防煙壁區劃間隔,且天花板及牆面之室內裝修材料使用不燃材料或耐燃材料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38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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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既有場所改善消防安全設備時,排煙設備替代措施之防煙壁區劃規模,與排煙設備本身之防煙區劃規模不可互換。

正解理由

以防煙壁區劃搭配天花板及牆面之室內裝修採不燃材料或耐燃材料,作為排煙設備確有困難時之替代方式,其區劃單元對應《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九十條所定之樓地板面積每一百平方公尺以下;本選項所寫之每五百平方公尺,是同標準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就排煙設備本身所定之防煙壁區劃規模。本選項把兩個不同層次的數值互換,故為錯誤。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已敷設於建築物內之消防水池、消防立管、消防栓、滅火設備、警報設備、避難器具等設備,其功能正常者維持原有使用,屬既有設備之處理原則,敘述無誤。

  2. (B)

    滅火設備之施工及結構安全確有困難者,改設與現行法令同等滅火效能之滅火設備,屬同等效能之替代方式,敘述無誤。

  3. (C)

    每五百平方公尺以防煙壁區劃是排煙設備本身之防煙區劃規模,並非施工困難時之替代標準,本選項據以放寬並不成立。

  4. (D)

    護理之家對應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目所定護理機構(限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一款為應設一一九火災通報裝置之場所,依現行規定檢討設置並無違誤。

記憶點

五百平方公尺是排煙設備自己的防煙區劃,替代措施走的是一百平方公尺這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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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把既有場所的改善問題與《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的兩個數值綁在一起考,分辨的重點在於「同一個防煙壁,出現在兩個完全不同的規範層次」。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是排煙設備的構造規定:每層樓地板面積每五百平方公尺內,以防煙壁區劃,但戲院、電影院、歌廳、集會堂等場所觀眾席,及工廠等類似建築物,其天花板高度在五公尺以上且天花板及室內牆面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者,不在此限。

這裡的五百平方公尺是「已經要設排煙設備」之後,決定要切成幾個防煙區劃的單位。第一百九十條則是另一個層次,處理的是「可以不設排煙設備」的情形,其第一款第二目就非居室部分定樓地板面積每一百平方公尺以下以防煙壁區劃,第二款就居室部分定樓地板面積每一百平方公尺以下以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各該樓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形成區劃,且天花板及室內牆面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以防煙壁加裝修材料換取免設排煙設備,法規給的單元是一百平方公尺這一級。

同條第一百九十條還列出其他免設情形,包括第十一層以上各樓層、地下層或地下建築物(地下層或地下建築物之甲類場所除外)以一百平方公尺區劃並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者;樓梯間、昇降機昇降路、管道間、儲藏室、洗手間、廁所及其他類似部分;設有二氧化碳、惰性氣體、鹵化烴或乾粉等滅火設備之場所;集合住宅、學校教室、學校活動中心、體育館、室內溜冰場、室內游泳池等。第二項並要求第一款第一目之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應具半小時以上之阻熱性,第二款第一目及第三款之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應具一小時以上之阻熱性。

護理之家的部分則要回到用途分類。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目所列包含護理機構(限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屬甲類場所;而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一款把醫院、療養院、榮譽國民之家、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老人福利機構、護理機構(限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等列為應設一一九火災通報裝置之場所。同類場所在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九款也被列為應設自動撒水設備者,且該條第三項另定其樓地板面積合計未達一千平方公尺者,得設置水道連結型自動撒水設備或與現行法令同等以上效能之滅火設備。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4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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