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共危險物品場所設置室外消防栓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口徑在 63 毫米以上,與防護對象外圍或外牆各部分之水平距離在 40 公尺以下,且設置 2 支以上
- B採用鑄鐵管配管時,使用符合 CNS 832 規定之壓力管路鑄鐵管或具同等以上強度者,其標稱壓力在每平方公分 16 公斤以上
- C瞄子出水壓力在每平方公分 3.5 公斤以上
- D緊急電源供電容量應供其有效動作 60 分鐘以上
正解 D — 緊急電源供電容量應供其有效動作 60 分鐘以上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25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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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四編第二百十條,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室外消防栓設備的口徑、配管、放水壓力與緊急電源供電容量。
正解理由
依第二百十條第二項,公共危險物品場所室外消防栓設備之緊急電源除準用第三十八條規定外,其供電容量應供其有效動作四十五分鐘以上;選項寫六十分鐘,與條文不符,本題問錯誤者,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同條第三款:口徑在六十三毫米以上,與防護對象外圍或外牆各部分之水平距離在四十公尺以下,且設置二支以上,敘述正確。
- (B)
同條第四款:採用鑄鐵管配管時,使用符合 CNS 八三二規定之壓力管路鑄鐵管或具同等以上強度者,其標稱壓力在每平方公分十六公斤以上或 1.6MPa 以上,敘述正確。
- (C)
同條第六款:全部室外消防栓同時使用時,各瞄子出水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三點五公斤以上或 0.35MPa 以上,敘述正確。
- (D)
供電容量的法定值是四十五分鐘以上,並非六十分鐘,即為本題所問的錯誤敘述。
記憶點
公共危險物品場所室外消防栓:口徑六十三毫米、水平距離四十公尺、二支以上、出水壓力三點五公斤、水源三十分鐘、緊急電源四十五分鐘。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四編專章處理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第二百十條是室外消防栓的完整規格。除本題四個選項外,尚有第五款配管埋設於地下時應採取有效防腐蝕措施(使用鑄鐵管者不在此限)、第六款後段放水量在每分鐘四百五十公升以上且全部室外消防栓數量超過四支時以四支計算、第七款水源容量在全部室外消防栓繼續放水三十分鐘之水量以上(設置個數超過四支時以四支計算)。第一款並規定配管、試壓、室外消防栓箱及有效水量之設置準用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三款至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二款規定加壓送水裝置準用第四十二條,但室外消防栓瞄子放水壓力超過每平方公分七公斤或 0.7MPa 時應採取有效之減壓措施。
一般場所的對應規定並列如下,供對照而非互換:第四十條規定室外消防栓口徑六十三毫米以上、與建築物一樓外牆各部分水平距離四十公尺以下、瞄子出水壓力每平方公分二點五公斤以上或 0.25MPa 以上、出水量每分鐘三百五十公升以上;第三十八條規定室內消防栓設備之緊急電源供電容量應供其有效動作三十分鐘以上。第四編各設備的緊急電源則另有規定:第二百零九條室內消防栓、第二百十條室外消防栓、第二百十一條自動撒水設備、第二百十二條水霧滅火設備,四條的供電容量都寫四十五分鐘以上。
記憶時可把第四編的一組數字串起來:室內消防栓放水壓力每平方公分三點五公斤以上、放水量每分鐘二百六十公升以上、超過五支以五支計算;室外消防栓出水壓力同為三點五公斤以上、放水量每分鐘四百五十公升以上、超過四支以四支計算;水源都是三十分鐘、緊急電源都是四十五分鐘。延伸考點連結:水霧滅火設備依第二百十二條,放射區域每一區域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防護對象面積未滿一百五十平方公尺者以實際面積計算,放射區域每平方公尺每分鐘放水量在二十公升以上。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2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