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一般場所設置滅火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地下層或無開口樓層,且樓地板面積在 50 平方公尺以上之各類場所應設滅火器
- B超級市場各層樓地板面積每一百平方公尺(含未滿)有一滅火效能值
- C設滅火器字樣之標識,其每字應在 20 平方公分以上
- D美術館設滅火器字樣標識之顏色得為紅底白字、白底紅字、綠底白字、白底綠字等
正解 D — 美術館設滅火器字樣標識之顏色得為紅底白字、白底紅字、綠底白字、白底綠字等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22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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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四條應設滅火器之場所,與第三十一條滅火器之效能值核算及標識規格。
正解理由
依第三十一條第四款,滅火器應固定放置於取用方便之明顯處所,並設有以紅底白字標明滅火器字樣之標識,僅在與室內消防栓箱等設備併設於箱體內並於箱面標明滅火器字樣時,標識顏色才不在此限;美術館屬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四目之乙類場所,並無四種顏色任選之規定,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第十四條第三款:設於地下層或無開口樓層,且樓地板面積在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之各類場所應設滅火器,敘述正確。
- (B)
超級市場屬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四目,依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一目,各層樓地板面積每一百平方公尺(含未滿)有一滅火效能值,敘述正確。
- (C)
第三十一條第四款明定標識每字應在二十平方公分以上,敘述正確。
- (D)
標識顏色限紅底白字,選項列出白底紅字、綠底白字、白底綠字等,與條文不符,即為本題所問的錯誤敘述。
記憶點
紅底白字、每字二十平方公分以上;甲類與戊類每一百平方公尺一效能值,乙丙丁類每二百平方公尺一效能值。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滅火效能值是把不同藥劑、不同容量的滅火器換算成同一把尺的制度:一具滅火器能撲滅多少模型火就有多少效能值,法規再依場所火載量規定每多少樓地板面積要有一個效能值。第三十一條第一款把一般場所分成三檔: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甲類)及第五款(戊類)使用之場所,各層樓地板面積每一百平方公尺(含未滿)有一滅火效能值;供第二款至第四款(乙、丙、丁類)使用之場所,每二百平方公尺(含未滿)有一滅火效能值;鍋爐房、廚房等大量使用火源之處所,則加嚴為每二十五平方公尺(含未滿)有一滅火效能值。第二款另規定電影片映演場所放映室及電氣設備使用之處所,每一百平方公尺(含未滿)另設一滅火器。
設置方式的三個數值也常被抽考:第三款步行距離,設有滅火器之樓層自樓面居室任一點至滅火器之步行距離在二十公尺以下;第四款標識,紅底白字且每字在二十平方公分以上;第五款高度,懸掛於牆上或放置滅火器箱中之滅火器,其上端與樓地板面之距離,十八公斤以上者在一公尺以下、未滿十八公斤者在一點五公尺以下。第十四條則管「哪些場所要設」,共五款:甲類場所、地下建築物、幼兒園;總樓地板面積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之乙、丙、丁類場所;設於地下層或無開口樓層且樓地板面積在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之各類場所;設有放映室或變壓器、配電盤及其他類似電氣設備之各類場所;設有鍋爐房、廚房等大量使用火源之各類場所。
易混淆對照:公共危險物品場所走第四編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五種滅火設備的效能值核算為製造或處理場所之建築物外牆防火構造者每一百平方公尺、非防火構造者每五十平方公尺有一滅火效能值,儲存場所之建築物外牆防火構造者每一百五十平方公尺、非防火構造者每七十五平方公尺有一滅火效能值,另每達管制量之十倍(含未滿)應有一滅火效能值。兩編各自適用,不可互套。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2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