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場所何者應設置滅火器?
- A設有鍋爐房、廚房等大量使用火源之各類場所
- B總樓地板面積為 75 平方公尺的乙類場所
- C總樓地板面積為 100 平方公尺的丙類場所
- D總樓地板面積為 125 平方公尺的丁類場所
正解 A — 設有鍋爐房、廚房等大量使用火源之各類場所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25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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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應設置滅火器場所的五款規定,特別是不看面積的款次。
正解理由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4 條,應設置滅火器之場所有五款,其中第五款逐字寫「設有鍋爐房、廚房等大量使用火源之各類場所」,此款以用火行為本身為要件,未附加任何樓地板面積門檻,只要屬各類場所且設有鍋爐房、廚房等大量使用火源之處即應設置,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設有鍋爐房、廚房等大量使用火源之各類場所:完全對應第 14 條第五款,不必再檢視面積即應設置滅火器,為正確選項。
- (B)
總樓地板面積為七十五平方公尺的乙類場所:第 14 條第二款所定為總樓地板面積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之乙、丙、丁類場所,七十五平方公尺未達該款門檻。
- (C)
總樓地板面積為一百平方公尺的丙類場所:同受第 14 條第二款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之限制,一百平方公尺仍未達門檻。
- (D)
總樓地板面積為一百二十五平方公尺的丁類場所:同樣適用第 14 條第二款,一百二十五平方公尺距一百五十平方公尺尚有不足。
記憶點
乙丙丁類看一百五十平方公尺,鍋爐房與廚房則不論面積一律要設滅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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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共五款,各自代表一種危險型態。第一款甲類場所、地下建築物、幼兒園,是以場所用途本身的火災風險與避難困難度為據,因此不設面積門檻。第二款總樓地板面積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之乙、丙、丁類場所,改以規模為門檻。第三款設於地下層或無開口樓層且樓地板面積在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之各類場所,看的是排煙與避難條件較差的樓層。第四款設有放映室或變壓器、配電盤及其他類似電氣設備之各類場所,對應電氣火災。第五款設有鍋爐房、廚房等大量使用火源之各類場所,對應明火作業。
選項的解題順序值得整理成固定流程:先看場所類別是否落在第一款,再看是否為地下層或無開口樓層而適用第三款,接著檢查有無電氣設備或大量用火而適用第四、五款,最後才回頭用第二款的一百五十平方公尺核算乙、丙、丁類。命題者在本題把三個乙、丙、丁類場所的面積都壓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就是要考生辨識第五款不受面積拘束這個特徵。
一百五十平方公尺這個數字在同章多處出現,宜並列記憶而不要互相推論。第 14 條第二款是乙、丙、丁類場所應設滅火器的門檻;第 15 條第三款則以總樓地板面積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為應設室內消防栓設備之要件,同條第四款另定地下層或無開口之樓層,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所列場所使用樓地板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者,供其他各目及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列場所使用樓地板面積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者。各條的一百五十平方公尺量的是不同對象,答題時要回到條文所指的場所類別。
延伸考點是滅火器與其他設備的替代關係。第 15 條第二項定應設室內消防栓設備之場所,設有自動撒水(含補助撒水栓)、水霧、泡沫、二氧化碳、惰性氣體、鹵化烴或乾粉等滅火設備者,在該有效範圍內得免設室內消防栓設備;而第 14 條並未寫入這類免設條款,滅火器屬第一時間人員操作之設備,其應設判斷回到用途、樓層與用火行為本身。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5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