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3 單選 · 1.25 分

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加氣站之滅火器設置,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儲氣槽區 2 具以上
  2. B加氣機每臺 1 具以上
  3. C用火設備處所 2 具以上
  4. D建築物每層樓地板面積在 150 平方公尺以下設置 2 具,超過 150 平方公尺時,每增加(含未滿)150 平方公尺增設 1 具

正解 B — 加氣機每臺 1 具以上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13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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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28 條第三款,加氣站各部位滅火器應設具數之規定。

正解理由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28 條第三款,加氣站之滅火器設置為:儲氣槽區四具以上、加氣機每臺一具以上、用火設備處所一具以上、建築物每層樓地板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下設置二具,超過一百平方公尺時每增加(含未滿)一百平方公尺增設一具。B 項「加氣機每臺一具以上」與該款第二目逐字相符,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儲氣槽區二具以上:錯。同款第一目明定儲氣槽區應設四具以上,二具不足。

  2. (B)

    加氣機每臺一具以上:與同款第二目逐字相符,為本題正解。

  3. (C)

    用火設備處所二具以上:錯。同款第三目為一具以上,本項把具數多寫一具。

  4. (D)

    建築物每層樓地板面積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設二具、超過時每增加一百五十平方公尺增設一具:錯。同款第四目之基準面積為一百平方公尺,非一百五十平方公尺。

記憶點

加氣站滅火器:儲氣槽區四具、加氣機每臺一具、用火設備處所一具、建築物每一百平方公尺為級距(一百平方公尺以下二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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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8 條把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加氣站、天然氣儲槽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儲槽的滅火器需求分成三層: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設置二具,樓地板面積二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每五十平方公尺(含未滿)應增設一具;儲槽設置三具以上;加氣站則細分為儲氣槽區四具以上、加氣機每臺一具以上、用火設備處所一具以上、建築物每層樓地板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下設置二具,超過一百平方公尺時每增加(含未滿)一百平方公尺增設一具。同條另定儲存場所任一點至滅火器之步行距離在十五公尺以下且不得妨礙出入作業,設於屋外者應置於箱內或有不受雨水侵襲之措施,每具滅火器對普通火災具有四個以上、對油類火災具有十個以上之滅火效能值,放置及標示依第 31 條第四款以紅底白字標明滅火器字樣且每字在二十平方公分以上。

把「具數」與「防護面積」分開記很重要:第 230 條規範的是冷卻撒水設備的防護面積計算,加氣站部分為加氣機每臺三點五平方公尺、加氣車位每處二平方公尺、儲氣槽人孔每座三處共三平方公尺、壓縮機每臺三平方公尺、幫浦每臺二平方公尺、氣槽車卸收區每處三十平方公尺;第 229 條則定冷卻撒水設備撒水量為防護面積每平方公尺每分鐘五公升以上,水源容量在加壓送水裝置連續撒水三十分鐘之水量以上,但以厚度二十五毫米以上之岩棉或同等以上防火性能之隔熱材被覆,外側再以符合規定之鋅鐵板等被覆者,得將其撒水量減半。加氣機在兩條裡都出現,一個算滅火器具數、一個算撒水防護面積,混用就會錯。

一般場所的對照組是第 14 條與第 31 條:甲類場所、地下建築物、幼兒園應設滅火器,總樓地板面積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之乙、丙、丁類場所亦同;滅火效能值則按第十二條各款場所以每一百或每二百平方公尺核算。第四編的加氣站規定與第二編一般場所規定是兩套並行的規範,判題先確認場所屬性。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2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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