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滅火設備之緊急電源供電容量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室內消防栓設備設於一般場所時,應供其有效動作在 30 分鐘以上
- B全區放射之二氧化碳滅火設備設於一般場所時,應供其有效動作 60 分鐘以上
- C自動撒水設備設於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時,應供其有效動作 45 分鐘以上
- D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採移動式泡沫滅火設備時,應供其有效動作在 30 分鐘以上
正解 D — 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採移動式泡沫滅火設備時,應供其有效動作在 30 分鐘以上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15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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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一般場所與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滅火設備緊急電源之供電容量。
正解理由
第四編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的泡沫滅火設備,緊急電源不是固定分鐘數:第 221 條第二項規定其供電容量應在所需放射時間之一點五倍以上;而第 220 條第二款規定移動式泡沫滅火設備之水源容量,應在四具瞄子同時放水三十分鐘之水量以上,放射時間三十分鐘乘以一點五倍,供電容量應為四十五分鐘以上。D 項把水源放水時間直接當成供電容量,敘述錯誤,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敘述正確。第 38 條規定一般場所室內消防栓設備之緊急電源應使用發電機或蓄電池設備,供電容量應供其有效動作三十分鐘以上。
- (B)
敘述正確。第 95 條規定二氧化碳滅火設備全區及局部放射方式之緊急電源,應採自用發電設備或蓄電池設備,容量能使其有效動作一小時即六十分鐘以上。
- (C)
敘述正確。第 211 條第二項明定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自動撒水設備之緊急電源除準用第 38 條外,供電容量應供其有效動作四十五分鐘以上。
- (D)
敘述錯誤,為本題應選者。移動式泡沫滅火設備之供電容量應為放射時間三十分鐘之一點五倍,即四十五分鐘以上。
記憶點
第四編寫死四十五分鐘的只有第 209 條室內消防栓、210 室外消防栓、211 自動撒水、212 水霧四條;泡沫走第 221 條「放射時間×一點五倍」,移動式三十分鐘恰為四十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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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電源的供電容量在《設置標準》裡是分編、分設備各自規定的,第 38 條是一般場所的母條:室內消防栓設備之緊急電源應使用發電機設備或蓄電池設備,其供電容量應供其有效動作三十分鐘以上;該緊急電源在供第十二條第四款使用之場所,得使用具有相同效果之引擎動力系統。許多設備直接指回這一條,例如第 60 條規定自動撒水設備之緊急電源依第 38 條規定設置,第 62 條規定水霧滅火設備之緊急電源準用第 38 條。二氧化碳滅火設備則另有第 95 條,全區及局部放射方式之緊急電源容量應能使該設備有效動作一小時以上,第 98 條並讓乾粉滅火設備準用之。
第四編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另定一組時間,但寫法有兩種。第一種是寫死分鐘數:第 209 條第二項室內消防栓設備、第 210 條第二項室外消防栓設備、第 211 條第二項自動撒水設備、第 212 條第二項水霧滅火設備,供電容量均為四十五分鐘以上。第二種是綁放射時間:第 221 條第二項規定泡沫滅火設備之緊急電源,其供電容量應在所需放射時間之一點五倍以上;第 216 條第二項的冷卻撒水設備則為連續放水時間以上,而同條第五款要求水源容量在最大一座儲槽連續放水四小時之水量以上。把泡沫也背成固定四十五分鐘,遇到放射時間不是三十分鐘的題型就會算錯。
本題的陷阱在第 220 條第二款:使用移動式泡沫滅火設備時,水源容量應在四具瞄子同時放水三十分鐘之水量以上,瞄子個數未滿四個時以實際設置個數計算,設於室內者放水量在每分鐘二百公升以上、設於室外者在每分鐘四百公升以上。這三十分鐘是水源的放水時間,經第 221 條第二項乘以一點五倍才是供電容量,選項把它原封不動搬到緊急電源就成了錯誤敘述。
其他常一起考的供電容量:第 128 條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緊急電源應使用蓄電池設備,容量能有效動作十分鐘以上;第 192-1 條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準用第 38 條,且供電容量應供其有效動作二小時以上。把十分鐘、三十分鐘、四十五分鐘、一小時、二小時,連同泡沫的一點五倍算式列成一張表,是本考點最有效率的準備方式。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2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