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密閉式撒水頭認可基準之規定,進行玻璃球之強度試驗時,標示溫度在多少以上者將採用油浴方式進行測試?
- A57 ℃
- B68 ℃
- C79 ℃
- D121 ℃
正解 C — 79 ℃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9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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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玻璃球型撒水頭做強度試驗時,液浴介質改用油浴的標示溫度分界。
正解理由
依《密閉式撒水頭認可基準》壹、六、玻璃球之強度試驗(一)玻璃球之加熱冷卻試驗,將撒水頭置入溫度分布均勻之液槽內,標示溫度未滿 79℃ 者採用水浴(蒸餾水),79℃ 以上者採用油浴(閃火點超過試驗溫度之適當油類);由低於標示溫度 20℃ 之溫度開始,以不超過 0.5℃/min 之加熱速度昇溫直至玻璃球內之氣泡消失或達標示溫度之 93% 為止。分界值即為 79℃,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57℃:與該試驗所定的 79℃ 分界不符,此溫度仍屬採用水浴的範圍。
- (B)
68℃:同樣未達 79℃,依規定仍應採用水浴(蒸餾水),本選項不符。
- (C)
79℃:與原文「標示溫度未滿 79℃ 者採用水浴,79℃ 以上者採用油浴」相符,為正解。
- (D)
121℃:該數值出現在同基準環境溫度試驗的標示溫度區分表,121℃ 以上未滿 162℃ 者試驗溫度為 121℃,屬另一項試驗的溫度,不是液浴介質的分界。
記憶點
液浴分界看 79℃:未滿用蒸餾水,達到就換閃火點夠高的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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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要以 79℃ 為界換成油浴?因為水在一大氣壓下接近沸點時會劇烈汽化,溫度分布不再均勻,也無法把試片穩定加熱到標示溫度以上,所以高標示溫度的撒水頭必須改用沸點更高的介質;而選油時又不能讓油自己先燒起來,基準因此要求採用閃火點超過試驗溫度之適當油類。同一句話在這部基準裡出現三次,分別是玻璃球之加熱冷卻試驗、玻璃球氣泡消失溫度試驗與動作溫度試驗,都是把撒水頭泡進液槽升溫的試驗,判準完全一致。
玻璃球之強度試驗共三項,數值各不相同,宜整組記。加熱冷卻試驗如上所述,昇溫至氣泡消失或達標示溫度之 93%,立即將撒水頭從液浴中取出置於大氣中自然冷卻,直至玻璃球內之氣泡重新出現,冷卻時應保持玻璃球之密封尖朝下,如此重覆試驗六次後,玻璃球不得出現龜裂或破損。冷熱衝擊試驗是由低於標示溫度 20℃ 開始,以不超過 0.5℃/min 昇溫至低於標示溫度 10℃,保持五分鐘後取出,使密封尖朝下立即浸入 10℃ 之水中,玻璃球不得龜裂或破損。
加載試驗則以撒水頭軸心方向施加四倍之設計載重,不得出現龜裂或破損,加載速度應為 1000±100 kgf/min,試驗後還要再做三次加熱冷卻試驗,且每次加熱後將玻璃球置於大氣中約十五分鐘,藉溫度變化篩檢用目視檢查無法察覺的異常。相對地,釋放機構之強度試驗施予的是設計載重的二倍。
動作溫度試驗則是另一組數值:由低於標示溫度 10℃ 開始昇溫,實測動作溫度,易熔元件型應在標示溫度之 97% 至 103% 之間,玻璃球型應在 95% 至 115% 之間。玻璃球型的容許範圍較寬,是因為玻璃球的動作取決於球內液體受熱膨脹撐破球體,離散度本來就大於易熔合金的熔融。氣泡消失溫度試驗則反覆試驗六次求平均值,應在申請值之 97% 至 103% 之間。
把三個關鍵溫度並列就不會混:起始溫度低於標示溫度 10℃ 的是動作溫度試驗,低於標示溫度 20℃ 的是玻璃球相關試驗;昇溫速率一律不超過 0.5℃/min;液浴介質的分界則固定在 79℃。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