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醫院在第 3 層樓可以使用下列何種避難器具?
- A避難梯
- B滑杆
- C緩降機
- D滑臺
正解 D — 滑臺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26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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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57 條避難器具選設表,醫院在第三層可選設的器具。
正解理由
醫院屬第 12 條第一款第六目所列場所,對應第 157 條表列第 1 項:第二層以上之樓層或地下層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目、第二款第十二目使用,其收容人員在二十人(其下面樓層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五目、第七目、第二款第二目、第六目、第七目、第三款第三目或第四款所列場所使用時,應為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時設一具,超過一百人時每增加(包含未滿)一百人增設一具。該項在「第三層、第四層或第五層」欄所列的器具為避難橋、救助袋、滑臺三種,滑臺在其中,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避難梯:在第 1 項中只列於地下層與第二層欄,第三層以上不再列入。
- (B)
滑杆:僅出現於表列第 2 項(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目、第二款第七目場所)的第二層欄,醫院的第三層並不適用。
- (C)
緩降機:於第 1 項只列在第二層欄,第三層以上未列;第 2 項的第三層欄雖有緩降機,但該項適用的是旅館類場所,不是醫院。
- (D)
滑臺:第 1 項第三層、第四層或第五層欄與第六層以上樓層欄均列有滑臺,為本題答案。
記憶點
醫院三樓以上只剩避難橋、救助袋、滑臺,都是不必自己攀爬的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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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7 條的表是以「場所類別×樓層」兩個軸交叉決定可選器具,而醫院所屬的第 1 項門檻最低——收容人員二十人即應設一具,下面樓層若是甲類等場所更降到十人。原因在收容者的自力避難能力:需要人攙扶或臥床的病患無法使用要求握力與體力的器具,因此第三層以上只留下避難橋、救助袋、滑臺這種可以承載或滑送的型式,避難梯、緩降機、滑杆則止於較低樓層。
收容人員的算法在第 160 條表列第 7 項:醫療機構(醫院、診所)、療養院之收容人員,為從業員工數、病房內病床數、各候診室之樓地板面積和除三平方公尺所得之數,以及育嬰室之嬰兒數合計。該條註記並定下通則:收容人數之計算以樓層為單位;從業員工不分正式或臨時,以平時最多服勤人數計算;走廊、樓梯及廁所原則上不列入計算之樓地板面積。
減設與免設的規定同樣是常考點。第 158 條第一款規定,建築物主要構造為防火構造且設有二座以上不同避難方向之安全梯(剪刀式樓梯視為一座)者,第 157 條表 1 至 5 所列場所之一百人、二百人、三百人得分別以其加倍數值重新核算應設數;第二款、第三款則分別就避難橋與架空走廊各給「每一座可減設二具」的優惠,但屋頂平臺淨空間面積須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架空走廊須為防火構造且二側出入口設有能自動關閉之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等要件。
第 159 條列出五款免設情形,其中第五款正是針對榮譽國民之家、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老人福利機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護理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等場所,要求各樓層以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及防火設備分隔為二個以上區劃、裝修材料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並設有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及自動撒水設備。
裝設規定則在第 161 條:設在避難時易於接近處;與安全梯等避難逃生設施保持適當距離;供避難器具使用之開口部具有安全之構造;平時裝設於開口部或必要時能迅即裝設;設置避難器具(滑杆、避難繩索及避難橋除外)之開口部,上下層應交錯配置,不得在同一垂直線上,但在避難上無障礙者不在此限。第 157 條表下另有一則附註:設置場所各樓層得選設之器具,除依本表規定外,亦得選設經中央消防主管機關認可之避難器具。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2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