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規定,有關緊急電源插座之設置場所與位置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應設 11 層以上建築物之各樓層
- B應依建築技術規則應設置之緊急昇降機間
- C應裝設於樓梯間
- D每一層任何一處至插座之水平距離在 60 公尺以下
正解 D — 每一層任何一處至插座之水平距離在 60 公尺以下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27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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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緊急電源插座之「應設場所」(《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9 條)與「設置位置」(同標準第 191 條)兩組規定的數值辨識。
正解理由
第 191 條第一款明定,緊急電源插座裝設於樓梯間或緊急昇降機間等(含各該處五公尺以內之場所)消防人員易於施行救火處,且每一層任何一處至插座之水平距離在五十公尺以下;《消防安全設備測試報告書測試方法及判定要領》緊急電源插座之外觀試驗亦載明該水平距離應在 50m 以下。D 寫成 60 公尺,已逾法定上限,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正確。第 29 條第一款明定十一層以上建築物之各樓層應設緊急電源插座。
- (B)
正確。第 29 條第三款明定依建築技術規則應設置之緊急昇降機間應設之。
- (C)
正確。第 191 條第一款所定裝設處所即樓梯間或緊急昇降機間等消防人員易於施行救火處。
- (D)
錯誤。水平距離之法定值為五十公尺以下,並非六十公尺。
記憶點
緊急電源插座「哪裡要設」查第 29 條,「怎麼設」查第 191 條,水平距離五十公尺以下。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設置標準》第 29 條把緊急電源插座列為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備(見同標準第 11 條第四款),應設場所有三:十一層以上建築物之各樓層、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依建築技術規則應設置之緊急昇降機間。三者的共同特徵是消防人員入室搶救時常用電源可能已被切斷,必須有可靠電源供破壞器材、照明與排煙機具使用,這也是本設備被歸入「搶救」而非「滅火」或「避難」的原因。
第 191 條規定其細部要件,考點密集,宜整理成一組數字記憶:水平距離每一層任何一處至插座在五十公尺以下;電流供應容量為交流單相一百一十伏特(或一百二十伏特)十五安培,容量約一點五瓩以上;插座為接地型,裝設高度距樓地板一公尺以上一點五公尺以下,且一個崁裝式保護箱裝設二個;保護箱長邊二十五公分、短邊二十公分以上,鋼板厚度一點六毫米以上,箱蓋標示緊急電源插座字樣每字在二平方公分以上,並須接地;保護箱上方設紅色表示燈;應從主配電盤設專用回路,各層至少二回路以上,每一回路連接插座數在十個以下,且該專用回路不得設漏電斷路器。
易混淆之處是「水平距離五十公尺」這個數值:同標準第 180 條第一款對連結送水管出水口也定各層任一點至出水口之水平距離在五十公尺以下,兩者條號與設備不同,須分開記。另《消防安全設備測試報告書測試方法及判定要領》緊急電源插座之外觀試驗,把上述設置規定轉寫為驗收判定(如保護箱高度 1m 以上 1.5m 以下、每一回路插座數 10 以下),命題者常在設置標準與判定要領之間交錯出題。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2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