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 5 萬平方公尺以上其主要避難路徑的地方,該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之緊急電源容量應在 60 分鐘以上,下列場所何者不是主要避難路徑?
- A通往戶外之出入口
- B通往直通樓梯之出入口
- C通往戶外之出入口的走廊或通道
- D通往直通樓梯的走廊或通道
正解 D — 通往直通樓梯的走廊或通道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29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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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55 條所定「主要避難路徑」之範圍,以及緊急電源容量六十分鐘之適用。
正解理由
第 155 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總樓地板面積在五萬平方公尺以上等場所之主要避難路徑,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之緊急電源容量應在六十分鐘以上;同條第二項逐款界定主要避難路徑為:一、通往戶外之出入口;二、通往直通樓梯之出入口;三、通往第一款出入口之走廊或通道;四、直通樓梯。第三款之走廊或通道只承接第一款,未及於第二款,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屬主要避難路徑,即第二項第一款之通往戶外之出入口。
- (B)
屬主要避難路徑,即第二項第二款之通往直通樓梯之出入口。
- (C)
屬主要避難路徑,即第二項第三款之通往第一款出入口之走廊或通道。
- (D)
不屬主要避難路徑。第三款所連結者僅第一款,通往直通樓梯之走廊或通道未列入該項四款之中。
記憶點
走廊只跟著「通往戶外」那一款走,直通樓梯本身入列、其走廊不入列。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第 155 條的本文與但書要分開記:一般情形下,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之緊急電源使用蓄電池設備,容量能有效動作二十分鐘以上即可;但設於下列場所之主要避難路徑者,容量應在六十分鐘以上,並得採蓄電池設備及緊急發電機併設方式——總樓地板面積在五萬平方公尺以上、高層建築物其總樓地板面積在三萬平方公尺以上、地下建築物其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三個門檻各自對應不同建築型態,避難所需時間隨規模與縱深拉長,這是把二十分鐘提高為六十分鐘的理由,也是允許併設發電機以免蓄電池體積過大的原因。
主要避難路徑的四款其實是把「人往外走」的動線拆開:走廊或通道(第三款)、通往戶外之出入口(第一款),另一路則是直通樓梯(第四款)與通往直通樓梯之出入口(第二款)。設有排煙室者,第一、二款均以該室之出入口為準。
與之對照的是同標準第 146-3 條的設置位置:出口標示燈設於通往戶外之出入口、通往直通樓梯之出入口、通往前二款出入口由室內往走廊或通道之出入口,以及通往第一款及第二款出入口走廊或通道上所設跨防火區劃之防火門;避難方向指示燈則裝設於走廊、樓梯及通道,並優先設於轉彎處。第 146-3 條管「哪裡要設燈」,第 155 條管「哪一段路徑的電源要撐六十分鐘」,兩條款次結構相似而範圍不同,是本題型的主要陷阱。另第 146-5 條定有出口標示燈標示面光度在二十燭光以上、避難方向指示燈在二十五燭光以上,常與電源容量同題出現。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2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