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消毒需求,某醫院院區之一間獨立庫房存放 75%酒精之備用囤放量遽增,下列何因素使該庫房須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移報至火警總機?
- A面積達 100 平方公尺
- B庫房高度 5 公尺以上
- C囤放量達 40000 公升
- D開口部未達防火時效
正解 C — 囤放量達 40000 公升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26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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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囤放大量酒精的獨立庫房屬公共危險物品室內儲存場所,其應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的門檻在《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05 條。
正解理由
七十五%酒精屬酒精類公共危險物品,備用囤放量遽增的獨立庫房即第四編所稱室內儲存場所,故適用第 205 條而非一般場所的第 19 條。第 205 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明定,室內儲存場所「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數量達管制量一百倍以上者」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題給四萬公升即對應該一百倍以上之情形(酒精類之管制量另定於《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面積達一百平方公尺,未達同款第二目「總樓地板面積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之門檻。
- (B)
庫房高度五公尺,未達同款第四目「高度在六公尺以上之一層建築物」。
- (C)
囤放量達四萬公升,符合達管制量一百倍以上之要件,為本題應選者。
- (D)
開口部防火時效出現在同款第二目、第三目的但書(以無開口且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區劃分隔者不在此限),是免設要件,不是應設原因。
記憶點
公危場所室內儲存場所三門檻:管制量一百倍、樓地板面積一百五十平方公尺、高度六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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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的關鍵不是背數字,而是先判編別。《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分五編,第四編【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消防設計及消防安全設備】只適用於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一般場所的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看第 19 條(五層以下依用途分三百或五百平方公尺、六層以上十層以下任一層三百平方公尺以上、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全棟、地下層或無開口樓層一百或三百平方公尺以上等)。醫院院區裡專門囤放酒精的獨立庫房,性質上已是公共危險物品室內儲存場所,因此改走第 205 條。
第 205 條第一項把應設場所分四類:一是製造場所及一般處理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室內儲存或處理數量達管制量一百倍以上,但處理操作溫度未滿攝氏一百度之高閃火點物品者除外;建築物除供一般處理場所使用尚供其他用途者,但以無開口且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區劃分隔者除外)。二是室內儲存場所(達管制量一百倍以上,但儲存或處理高閃火點物品除外;總樓地板面積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附區劃分隔與第二類、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之但書;
建築物之一部分供作室內儲存場所使用者;高度在六公尺以上之一層建築物)。三是室內儲槽場所達顯著滅火困難者。四是一面開放或上方有其他用途樓層之室內加油站。第二項另定,前項以外之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儲存處理數量達管制量十倍以上者,應設置手動報警設備或具同等功能之緊急通報裝置,但平日無作業人員者不在此限——這是本類題常見的干擾來源。
第 13 條也值得一併記:各類場所於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時,其消防安全設備原則適用變更前之標準,但消防安全設備為滅火器、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手動報警設備、緊急廣播設備、標示設備、避難器具及緊急照明設備者,適用變更後之標準。庫房用途或囤放量改變時,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正屬於必須依變更後標準檢討的那一類,這也是本題把場景設定成「囤放量遽增」的用意。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