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煙設備中以不燃材料建造的防煙壁,在某百貨公司的二樓售貨區其防煙壁自天花板下垂 X 公分以上,另臺北市的火車站前地下街(地下建築物)之地下通道,其防煙壁應自天花板下垂 Y 公分以上。X、Y 應各為多少才合規定?
- AX=50,Y=80
- BX=50,Y=60
- CX=40,Y=80
- DX=40,Y=60
正解 A — X=50,Y=80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24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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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排煙設備之防煙壁自天花板下垂高度,一般場所與地下建築物地下通道各有其值。
正解理由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88 條第二項,防煙壁指以不燃材料建造、自天花板下垂五十公分以上之垂壁或具有同等以上阻止煙流動構造者;同項但書並明定「地下建築物之地下通道,防煙壁應自天花板下垂八十公分以上」。題幹百貨公司二樓售貨區適用本文,X 為 50;臺北市火車站前地下街之地下通道適用但書,Y 為 80。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X=50、Y=80,分別對應第 188 條第二項本文之五十公分以上與但書之八十公分以上,敘述正確。
- (B)
X=50 與本文相符,但 Y=60 並非但書所定之八十公分,組合有誤。
- (C)
X=40 不符本文所定之五十公分,雖 Y=80 正確,組合仍有誤。
- (D)
X=40、Y=60 兩個數值均非第 188 條第二項所列之下垂高度,組合有誤。
記憶點
防煙壁自天花板下垂,一般場所五十公分以上,地下建築物之地下通道八十公分以上。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防煙壁的作用是在天花板下攔住浮升的煙層,讓煙先蓄積在防煙區劃內,再由該區劃的排煙口排出,避免煙沿天花板橫向蔓延。地下通道沒有外氣可稀釋、煙層下降快、避難路徑又長,因此第 188 條第二項但書把下垂高度從五十公分提高到八十公分。
同條第一項的其他款項最好一併記住,因為它們常在同一題裡互相搭配:第一款每層樓地板面積每五百平方公尺內以防煙壁區劃,但戲院、電影院、歌廳、集會堂等場所觀眾席及工廠等類似建築物,其天花板高度在五公尺以上且天花板及室內牆面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者不在此限;第二款地下建築物之地下通道每三百平方公尺應以防煙壁區劃;第三款防煙區劃範圍內任一位置至排煙口之水平距離在三十公尺以下,排煙口設於天花板或其下方八十公分範圍內,且防煙壁下垂高度未達八十公分時,排煙口應設在該防煙壁之下垂高度內;
第七款排煙口之開口面積在防煙區劃面積百分之二以上;第八款排煙機之排煙量在每分鐘一百二十立方公尺以上,一防煙區劃時為該區劃面積每平方公尺每分鐘一立方公尺以上,二區以上時為最大防煙區劃面積每平方公尺每分鐘二立方公尺以上,但地下建築物之地下通道其總排煙量應在每分鐘六百立方公尺以上;第九款連接緊急電源,供電容量應供有效動作三十分鐘以上。可以看出地下通道在區劃面積、防煙壁高度與總排煙量三處都另有規定。
建築端的《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00 條第二項所稱防煙壁,同樣指以不燃材料建造之垂壁自天花板下垂五十公分以上;同編第 101 條第一款則規定每層樓地板面積在五○○平方公尺以內得以防煙壁區劃,區劃範圍內任一部份至排煙口之水平距離不得超過四十五公尺,排煙口開口面積不得小於防煙區劃部份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二。兩套規定的水平距離數值並列記憶即可。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2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