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26 單選 · 1.25 分

依規定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應保持不熄滅。惟為配合政府機關推動節能減碳措施,除上述燈具採用省電產品外,出口標示燈及走廊通道避難方向指示燈,符合下列何者規定,得予減光或消燈?

  1. A設置場所有人期間
  2. B設置位置無法利用自然採光辨識出入口或避難方向期間
  3. C設置在因其使用型態而特別需要較暗處所,於使用上較暗期間
  4. D設置在主要供設置場所管理權人、其雇用之人或其他非固定使用之人使用之處所

正解 C — 設置在因其使用型態而特別需要較暗處所,於使用上較暗期間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26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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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46-7 條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得予減光或消燈之要件。

正解理由

第 146-7 條第一項規定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應保持不熄滅;第二項規定出口標示燈及非設於樓梯或坡道之避難方向指示燈,與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探測器連動亮燈,且配合其設置場所使用型態採取適當亮燈方式,並符合各款規定之一者,得予減光或消燈。其第三款為「設置在因其使用型態而特別需要較暗處所,於使用上較暗期間」,與本選項所述相符,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第二項第一款所定為「設置場所無人期間」,選項寫成有人期間,與條文相反。

  2. (B)

    第二項第二款所定為「設置位置可利用自然採光辨識出入口或避難方向期間」,選項寫成無法利用自然採光辨識,與條文相反。

  3. (C)

    與第二項第三款之文字相符,即為本題所求。

  4. (D)

    第二項第四款所定為「設置在主要供設置場所管理權人、其雇用之人或其他固定使用之人使用之處所」,選項寫成非固定使用之人,與條文不符。

記憶點

減光或消燈四款:無人期間、可自然採光辨識期間、需要較暗期間、固定使用之人之處所;誘答就是把條文反過來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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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6-7 條的結構是三層。第一項先立原則: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應保持不熄滅。第二項開例外,但門檻有兩道前提:一是與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探測器連動亮燈,二是配合其設置場所使用型態採取適當亮燈方式,兩者具備後再符合四款之一,才得予減光或消燈。第三項再收窄:設於樓梯或坡道之避難方向指示燈,同樣要連動亮燈並採適當亮燈方式,但只有符合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者才得減光或消燈,也就是「需要較暗」與「固定使用之人」這兩款不適用於樓梯與坡道。

同一組條文還有幾處常一起入題。第 146-5 條規定出口標示燈及非設於樓梯或坡道之避難方向指示燈設於特定場所時應使用 A 級或 B 級,出口標示燈標示面光度應在二十燭光以上或具閃滅功能,避難方向指示燈標示面光度應在二十五燭光以上;其第二項另定具閃滅或音聲引導功能者,應設於主要出入口、與火警自動警報設備連動,且由主要出入口往避難方向所設探測器動作時,該出入口之出口標示燈應停止閃滅及音聲引導。第 146-3 條規定出口標示燈應設於通往戶外、通往直通樓梯之出入口上方等處,避難方向指示燈應優先設於轉彎處。第 146-4 條則規定裝設位置不得妨礙通行、周圍不得有影響視線之裝潢及廣告招牌。

第 146-2 條的有效範圍表也要記:出口標示燈 A 級未顯示避難方向符號者為六十公尺、顯示者為四十公尺,B 級為三十與二十公尺,C 級為十五公尺;避難方向指示燈 A 級二十公尺、B 級十五公尺、C 級十公尺;有不易看清或識別該燈情形者,該有效範圍一律為十公尺。另可依計算式 D=kh 求得,出口標示燈未顯示避難方向符號者 k 值為一百五十、顯示者為一百,避難方向指示燈 k 值為五十。第 155 條則規定其緊急電源應使用蓄電池設備,容量能有效動作二十分鐘以上,特定大面積場所之主要避難路徑則為六十分鐘以上。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3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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