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標示燈及火警警鈴距離地板面之高度,在 1.5 公尺以上 2.5 公尺以下
- B緊急廣播設備操作裝置(非座式操作者)之操作開關距樓地板面之高度,在 0.8 公尺以上 1.5 公尺以下
- C火警發信機離地板面之高度在 0.8 公尺以上 1.5 公尺以下
- D瓦斯漏氣受信總機屬座式操作者,其總機操作開關距離樓地板面之高度,在 0.8 公尺以上 1.5 公尺以下
正解 B — 緊急廣播設備操作裝置(非座式操作者)之操作開關距樓地板面之高度,在 0.8 公尺以上 1.5 公尺以下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20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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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警報設備各操作裝置與器具距樓地板面(地板面)之裝設高度規定。
正解理由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38 條第四款,擴音機及操作裝置之操作開關距樓地板面之高度,在零點八公尺以上(座式操作者,為零點六公尺)一點五公尺以下;非座式操作者即適用括號外之零點八公尺以上一點五公尺以下。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第 132 條第三款明定標示燈及火警警鈴距離地板面之高度,在二公尺以上二點五公尺以下(與火警發信機合併裝設者不在此限),本項把下限寫成 1.5 公尺,數值有誤。
- (B)
與第 138 條第四款非座式操作者之規定相符,敘述正確。
- (C)
第 132 條第二款明定火警發信機離地板面之高度在一點二公尺以上一點五公尺以下,本項把下限寫成 0.8 公尺,數值有誤。
- (D)
第 142 條第四款明定瓦斯漏氣受信總機操作開關距樓地板面之高度,須在零點八公尺以上(座式操作者為零點六公尺)一點五公尺以下;題幹既指明屬座式操作者,其下限應為零點六公尺,本項寫 0.8 公尺,數值有誤。
記憶點
座式操作者下限零點六公尺、非座式零點八公尺,上限同為一點五公尺;火警發信機一點二至一點五公尺,標示燈與火警警鈴二至二點五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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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組高度規定的設計邏輯,是依「誰來操作、什麼時候操作」分流。要由人在火災時伸手按下的裝置,設在站立時手部自然可及的高度帶;要讓避難者遠遠看見、聽見的標示燈與火警警鈴,則抬高到視線以上,避免被人潮與陳列物遮擋;坐著操作的總機盤面,下限再往下放二十公分,遷就坐姿的手部位置。
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裡同一形狀的規定整理成一張表最好記。第 132 條第二款火警發信機離地板面一點二公尺以上一點五公尺以下;同條第三款標示燈及火警警鈴距地板面二公尺以上二點五公尺以下,但與火警發信機合併裝設者不在此限;同條第四款並規定建築物內裝有消防立管之消防栓箱時,火警發信機、標示燈及火警警鈴裝設在消防栓箱上方牆上。第 126 條第四款火警受信總機為壁掛型總機操作開關距樓地板面零點八公尺(座式操作者為零點六公尺)以上一點五公尺以下。
第 138 條第四款緊急廣播設備之擴音機及操作裝置為零點八公尺以上(座式操作者為零點六公尺)一點五公尺以下。第 142 條第四款瓦斯漏氣受信總機同為零點八公尺以上(座式操作者為零點六公尺)一點五公尺以下。第 136 條第二款緊急廣播設備之啟動裝置設在距樓地板高度零點八公尺以上一點五公尺以下範圍內。第 145-1 條第四款一一九火災通報裝置之手動啟動裝置操作開關距樓地板面零點八公尺以上一點五公尺以下。
由此可見,本科的高度題幾乎都在考三組數值:零點八至一點五(一般操作開關)、零點六為座式下限、一點二至一點五(火警發信機)與二至二點五(標示燈及火警警鈴)。命題方式固定為抽換其中一個端點,逐項比對端點即可作答。第 136 條第一款另有各樓層任一點至啟動裝置之步行距離在五十公尺以下、第三款十一層以上樓層與地下第三層以下樓層或地下建築物應使用緊急電話方式啟動,常與高度題合併出現。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2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