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7 單選 · 1.25 分

下列何者非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明定應設置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之場所?

  1. A總樓地板面積在 3 萬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物
  2. B總樓地板面積在 5 萬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物
  3. C總樓地板面積在 1000 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
  4. D高度在 50 公尺或樓層在 16 層以上之建築物

正解 A — 總樓地板面積在 3 萬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物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17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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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30-1 條應設置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之場所,四款門檻要逐字記牢。

正解理由

第 30-1 條規定應設置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者為:一、高層建築物;二、總樓地板面積在五萬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物;三、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供公眾使用之場所。條文對一般建築物的面積門檻只有五萬平方公尺一個,三萬平方公尺並非該條所定門檻,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總樓地板面積三萬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物不在第 30-1 條四款之內,該條對建築物所定的是五萬平方公尺以上,為本題應選者。

  2. (B)

    對應第 30-1 條第二款總樓地板面積在五萬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物。

  3. (C)

    對應第 30-1 條第三款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

  4. (D)

    高度在五十公尺或樓層在十六層以上者,即建築技術規則所稱之高層建築物,對應第 30-1 條第一款。

記憶點

第 30-1 條四款記成「高層建築物、建築物五萬平方公尺、地下建築物一千平方公尺、公告場所」;選項出現三萬平方公尺就與該條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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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在第 11 條被列為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備第六款,與連結送水管、消防專用蓄水池、排煙設備(緊急昇降機間、特別安全梯間排煙設備、室內排煙設備)、緊急電源插座、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同屬一類。應設場所寫在第 30-1 條的四款,其中第一款是與用途無關的高層建築物,第二款以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五萬平方公尺為界,第三款以地下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一千平方公尺為界,第四款保留給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供公眾使用場所。

設置處所與功能規定則在第 192-1 條:應設置於防災中心、中央管理室或值日室等經常有人之處所,並監控或操作九項消防安全設備——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受信總機、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受信總機、緊急廣播設備之擴大機及操作裝置、連結送水管之加壓送水裝置及與其送水口處之通話連絡、緊急發電機、常開式防火門之偵煙型探測器、室內消防栓與自動撒水、泡沫及水霧等滅火設備之加壓送水裝置、乾粉與惰性氣體及鹵化烴等滅火設備、排煙設備。同條第二項並明定其緊急電源準用第三十八條規定,且供電容量應供其有效動作二小時以上。九項清單是常考點,可記成「兩台受信總機、廣播、連結送水管、發電機、常開式防火門、水系加壓送水裝置、氣體與乾粉、排煙」。

「地下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上」是這一章反覆出現的門檻,可以整組並列記憶:第 21 條第三款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第 26 條第二款連結送水管、第 29 條第二款緊急電源插座、第 30 條第二款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第 30-1 條第三款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用的都是同一個數字。第 30 條另有兩個門檻:樓高在一百公尺以上建築物之地下層,以及地下層在四層以上且地下層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建築物之地下層。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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