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棟總樓地板面積 4,000 平方公尺的七層辦公建築物,當起火層為地上第二層時,下列有關其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分區鳴動方式的敘述,何者正確?
- A共三層鳴動
- B其上三層應鳴動
- C共四層鳴動
- D地下層應鳴動
正解 C — 共四層鳴動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4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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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十三條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分區鳴動方式。
正解理由
依《設置標準》第一百十三條,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鳴動方式,建築物在五樓以上,且總樓地板面積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者,依該條各款辦理。本題為七層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四千平方公尺,二項要件均符合,應採分區鳴動。同條第一款規定,起火層為地上二層以上時,限該樓層與其直上二層及其直下層鳴動。本題起火層為地上第二層,鳴動範圍為第二層本身、直上二層之第三層與第四層,加上直下層之第一層,合計四層,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共三層鳴動:漏計第一款所定之組成,該款除該樓層與直上二層外,尚包含直下層,合計為四層。
- (B)
其上三層應鳴動:第一款所定為直上「二」層,且鳴動範圍尚包含起火層本身與其直下層,非僅上方樓層。
- (C)
共四層鳴動:即起火層第二層、直上二層之第三層與第四層、直下層之第一層,與第一款相符,為正確者。
- (D)
地下層應鳴動:地下層各層鳴動係第二款起火層為地面層、第三款起火層為地下層之情形;本題起火層為地上第二層,適用第一款。
記憶點
五層以上且總樓地板面積三千平方公尺以上採分區鳴動,起火層在地上二層以上者,該層加直上二層再加直下層,共四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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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區鳴動的設計目的,是避免全棟同時鳴動造成大量人員同時湧入避難動線而發生擁塞,因此先讓受威脅最急迫的樓層收到警報。門檻設在「建築物在五樓以上,且總樓地板面積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二項要件必須同時成立,未達門檻者即採全棟一齊鳴動;本題四千平方公尺、地上七層,二項都符合,這是解題的第一步,也常被設計成陷阱——若把樓層或面積改到門檻以下,答案就會變成全棟鳴動。
第一百十三條三款的分工可以用「火往上竄、煙往上跑」的順序記憶:第一款,起火層為地上二層以上時,限該樓層與其直上二層及其直下層鳴動;第二款,起火層為地面層時,限該樓層與其直上層及地下層各層鳴動;第三款,起火層為地下層時,限地面層及地下層各層鳴動。三款共同的特徵是上方樓層先報,而地下層只有在起火層為地面層或地下層時才會整批納入,理由寫在條文的分款結構本身。作答時務必先確認起火層落在哪一款,再逐層數出範圍,並記得起火層自己也要算進去,這正是選項 A 少一層的來源。
本條在一百十年六月二十五日曾經修正,並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修正後的鳴動規定與本題適用之條文內容不同;本題考試日在該次修正施行之前,故以當時有效之三款規定作答。這類「條文已修正但尚未施行」的題目,判斷關鍵在考試日與施行日的先後,而非公布日。
與鳴動方式相鄰的考點是第一百十二條的火警分區劃定:每一火警分區不得超過一樓層,並在樓地板面積六百平方公尺以下,但上下二層樓地板面積之和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下者,得二層共用一分區;每一分區之任一邊長在五十公尺以下,裝設光電式分離型探測器時邊長得在一百公尺以下;如由主要出入口或直通樓梯出入口能直接觀察該樓層任一角落時,六百平方公尺得增為一千平方公尺;樓梯、斜坡通道、昇降機之昇降路及管道間等場所,在水平距離五十公尺範圍內且其頂層相差在二層以下時得為一火警分區,但應與各層走廊、通道及居室等場所分別設置;樓梯或斜坡通道垂直距離每四十五公尺以下為一火警分區,其地下層部分應為另一火警分區。分區是「哪裡響」的空間單位,鳴動方式是「哪些層響」的規則,二者常被合併命題。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