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樓高 12 層觀光旅館於最高樓層開設之餐廳,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規定,其位於同樓層的廚房無須設置下列何種裝置?
- A瓦斯漏氣檢知器
- B火警標示燈
- C探測器
- D揚聲器
正解 A — 瓦斯漏氣檢知器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2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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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1 條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的應設場所,三款全在地下。
正解理由
依第 12 條第一款第三目,觀光旅館屬甲類場所。本棟 12 層,依第 19 條第三款「十一層以上建築物」應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再依第 22 條應設緊急廣播設備。至於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第 21 條三款依序為:地下層供第十二條第一款所列場所使用、樓地板面積合計一千平方公尺以上者;供同條第五款第一目使用之地下層,合計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且其中甲類場所合計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總樓地板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廚房在最高樓層,都對不上,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瓦斯漏氣檢知器:檢知器是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的末端裝置,第 141 條定其依瓦斯比重裝設於天花板或牆面;該設備依第 21 條限地下層與地下建築物才須設置,本題廚房不在其中,為答案。
- (B)
火警標示燈: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依第 19 條第三款全棟應設,標示燈為其表示裝置,該樓層仍在應設範圍。
- (C)
探測器:同屬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組件;廚房為平時煙會滯留之用火處所,須依場所性質選用適當種類。
- (D)
揚聲器:第 22 條既要求設緊急廣播設備,揚聲器即為其發音組件,第 134 條並以每一樓層為一廣播分區,該層仍須設置。
記憶點
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只認地下層與地下建築物,樓上廚房免設檢知器。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第 21 條三款的共同要件都落在地下層與地下建築物。第 140 條第二項並把本設備所稱「瓦斯」限定為天然氣、液化石油氣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本設備的整體規定可以照第 140 條至第 145 條一路讀下來:第 140 條規定警報分區依第 112 條劃定;第 141 條把檢知器分成兩套裝設規則——瓦斯對空氣之比重未滿一時,設於距瓦斯燃燒器具或瓦斯導管貫穿牆壁處水平距離八公尺以內,檢知器下端裝設在天花板下方三十公分範圍內;比重大於一時,水平距離縮為四公尺以內,且檢知器上端裝設在距樓地板面三十公分範圍內。輕瓦斯往上積、重瓦斯往下沉,兩套數值就是這樣分出來的。
第 142 條規定瓦斯漏氣受信總機裝置於值日室等平時有人之處所,設有防災中心時設於該中心,操作開關距樓地板面零點八公尺(座式操作者為零點六公尺)以上一點五公尺以下。第 143 條規定瓦斯漏氣表示燈距樓地板面高度在四點五公尺以下,亮度在表示燈前方三公尺處能明確識別,檢知區域警報裝置之音壓在距一公尺處應有七十分貝以上。第 145 條則要求緊急電源使用蓄電池設備,容量能使二回路有效動作十分鐘以上、其他回路能監視十分鐘以上。
易混淆的是三種警報設備的觸發條件。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看的是樓層數與樓地板面積(第 19 條共七款,本題命中第三款的十一層以上建築物);緊急廣播設備不自訂門檻,第 22 條直接以「依第十九條或前條規定設有火警自動警報或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建築物」為要件,屬於連動型的應設規定;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則另有第 21 條的三款獨立門檻。同一棟建築物因此可能只設前兩者而不設第三者,本題正是這個組合。
延伸的常考點是第 19 條第二項的免設但書:應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場所,除供甲類場所、地下建築物、高層建築物或應設置偵煙式探測器之場所外,已依本標準設置自動撒水、水霧或泡沫滅火設備(限使用標示攝氏溫度七十五度以下、動作時間六十秒以內之密閉型撒水頭)者,在該有效範圍內得免設。觀光旅館屬甲類場所,正好被排除在這項但書之外。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