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樓高 12 層觀光旅館於最高樓層開設之餐廳,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規定,其位於同樓層的廚房無須設置下列何種裝置?
- A瓦斯漏氣檢知器
- B火警標示燈
- C探測器
- D揚聲器
正解 A — 瓦斯漏氣檢知器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2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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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應設對象限於地下層及地下建築物,地上樓層之廚房不在其列。
正解理由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關於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應設場所之規定(候選條文未附該條全文,故僅引至規定層級),其應設對象為達一定樓地板面積之地下層甲類或複合用途場所,以及地下建築物;題示餐廳位於十二層建築物之最高樓層,同樓層之廚房既非地下層亦非地下建築物,自不在應設範圍,該樓層無須設置瓦斯漏氣檢知器,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瓦斯漏氣檢知器:為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構成裝置,該設備之應設場所限於地下層與地下建築物,本題廚房位於最高樓層,無須設置,為本題應選者。
- (B)
火警標示燈:屬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構成裝置,該樓層既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標示燈即應併同設置。
- (C)
探測器:依第 114 條按裝置場所高度選擇種類、依第 115 條定其裝置位置,係感知火災之元件,廚房仍應設置。
- (D)
揚聲器:依第 22 條,設有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建築物應設置緊急廣播設備,第 133 條並定各廣播區域內任一點至揚聲器之水平距離在十公尺以下。
記憶點
瓦斯漏氣看地下層,地上樓層的廚房剩火警自動警報設備與緊急廣播設備。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一旦應設,檢知器之裝設依第 141 條分兩層規定:瓦斯對空氣之比重未滿一時,設於距瓦斯燃燒器具或瓦斯導管貫穿牆壁處水平距離八公尺以內(樓板有淨高六十公分以上之樑或類似構造體時,設於近燃燒器具或貫穿處),燃燒器具室內天花板附近設有吸氣口時設在該吸氣口一點五公尺範圍內,且檢知器下端裝設在天花板下方三十公分範圍內;比重大於一時,設於水平距離四公尺以內,且檢知器上端裝設在距樓地板面三十公分範圍內。
水平距離之起算,燃燒器具為燃燒器中心點,瓦斯導管貫穿牆壁處為面向室內牆壁處之瓦斯配管中心處。配線依第 144 條,電源回路以直流五百伏特額定之絕緣電阻計測定,對地電壓在一百五十伏特以下者應在零點一MΩ以上、超過一百五十伏特者在零點二MΩ以上,檢知器回路則每一警報分區在零點一MΩ以上;緊急電源依第 145 條,蓄電池設備應能使二回路有效動作十分鐘以上、其他回路監視十分鐘以上。
至於本題應設的另外三項:第 22 條規定設有火警自動警報或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建築物應設置緊急廣播設備,第 133 條再定廣播區域面積與揚聲器級別(超過一百平方公尺設L級等)及水平距離十公尺以下;探測器則依第 114 條、第 115 條選種類與定位置。檢修基準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章之外觀檢查,則就檢知器判定外形應無變形、損傷、脫落或明顯腐蝕,應無因用途變更、隔間變更或瓦斯燃燒器具設置場所變更而形成之未警戒部分,應設置符合瓦斯特性之檢知器,且應無被塗漆、覆蓋等影響性能之顧慮。廚房屬大量使用火源之場所,選設適應性探測器是另一常考點。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