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種火警探測器在認可作業中須進行粉塵試驗?
- A差動式分布型
- B定溫式局限型
- C光電式局限型
- D補償式局限型
正解 C — 光電式局限型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7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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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粉塵試驗係針對偵煙式探測器之認可試驗,四個選項中僅光電式局限型屬偵煙式。
正解理由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22 條開宗明義稱「偵煙式探測器除光電式分離型外」並規範其裝置,可知光電式探測器屬偵煙式,其感知原理為煙粒子進入偵煙室後改變光之散射或遮蔽狀態;粉塵與煙同為懸浮微粒,會直接干擾該光學感度,故認可作業須以粉塵試驗驗證其耐粉塵性能。第 120 條所列差動式局限型、補償式局限型、定溫式局限型與第 121 條之差動式分布型,均以熱為感知對象(空氣膨脹或熱電動勢),不以微粒動作,認可作業不進行粉塵試驗,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差動式分布型:第 121 條規範其空氣管式、熱電偶式、熱半導體式三型,皆屬感熱式;檢修基準表 13-1 且將其列為灰塵、粉末會大量滯留場所之適用探測器。
- (B)
定溫式局限型:第 120 條與差動式、補償式局限型併列之感熱式探測器,以標稱動作溫度動作。
- (C)
光電式局限型:第 122 條所稱之偵煙式探測器,以煙之光學效應動作,須以粉塵試驗確認,為本題應選者。
- (D)
補償式局限型:第 120 條之感熱式探測器,兼具差動與定溫性能,仍非以煙感知。
記憶點
粉塵試驗跟著「煙」走,感熱式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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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測器的落點看兩件事:感知對象與裝置場所。第 114 條按裝置場所高度分四段選擇種類(未滿四公尺、四公尺以上未滿八公尺、八公尺以上未滿十五公尺、十五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公尺),高度愈高可用種類愈少,十五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公尺僅列離子式局限型一種、光電式局限型一種、光電式分離型一種與火焰式。第 115 條定裝置位置:天花板設有出風口時,除火焰式、差動式分布型及光電式分離型外應距出風口一點五公尺以上;
牆上出風口亦為一點五公尺以上,但該出風口距天花板在一公尺以上者不在此限;天花板設排氣口或回風口時,偵煙式探測器應裝置於其周圍一公尺範圍內;局限型探測器以裝置在探測區域中心附近為原則,且不得傾斜四十五度以上(火焰式除外)。偵煙式的專屬規定在第 122 條:探測器下端裝設在裝置面下方六十公分範圍內、距牆壁或樑六十公分以上;有效探測範圍於裝置面高度未滿四公尺時,一種或二種為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三種為五十平方公尺,四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公尺時一種或二種為七十五平方公尺;
走廊及通道步行距離每三十公尺至少一個,使用第三種者每二十公尺至少一個。粉塵的影響則見檢修基準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章表 13-1,灰塵、粉末會大量滯留之場所(垃圾收集場、貨物堆放場、油漆室、紡織與木材石材加工場所等)列為適用差動式分布型、補償式局限型、定溫式與火焰式,並註明設置差動式分布型時其檢出器應有防止塵埃、粉塵侵入之措施、設置補償式局限型時應使用防水型;同章表 13-2 則就有發生誤報或延遲感知之虞處另定選設方式。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