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防爆牆設置基準之規定,防爆牆長度應超過設置方位儲存場所建築物牆面長度,其牆腳與儲存場所建築物之距離不得少於多少公尺?
- A5
- B4
- C3
- D2
正解 D — 2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19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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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防爆牆設置基準》第 2 點對防爆牆長度與牆腳位置所定的兩項要求。
正解理由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67 條第二項,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設有防爆牆或同等以上防護性能者,其與第一類、第二類保護物之安全距離得予縮減;同條第三項並明定「前項防爆牆之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據此訂定之《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防爆牆設置基準》第 2 點逐字規定「防爆牆長度應超過設置方位儲存場所建築物牆面長度。其牆腳與儲存場所建築物之距離不得少於二公尺」,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5:五公尺是該辦法第 13 條第五款所定製造場所及一般處理場所與電壓超過三萬五千伏特高架電線之安全距離,量的是場所對外部設施,不是第 2 點的牆腳距離。
- (B)
4:四公尺見於該辦法第 21 條第十三款,指可燃性蒸氣應有效排至屋簷以上或室外距地面四公尺以上高處,量的是排放高度而非牆體位置。
- (C)
3:三公尺是該辦法第 13 條第六款對電壓超過七千伏特、三萬五千伏特以下高架電線之安全距離,同樣不是牆腳與建築物之間距。
- (D)
2:與第 2 點所定「不得少於二公尺」逐字相符,為正解。
記憶點
防爆牆要比牆面長出去,牆腳離建築物至少二公尺。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防爆牆設置基準》第 2 點是把兩件事寫進同一句的條文:前段管長度,要求防爆牆長度應超過設置方位儲存場所建築物牆面長度;後段管位置,要求牆腳與儲存場所建築物之距離不得少於二公尺。兩段各是一個獨立要件,命題者把其中任一個數值或字句抽掉都能成題。
該基準第 3 點接著把防爆牆分為鋼筋混凝土製、混凝土空心磚製及鋼板製三種。構造表所列為:鋼筋混凝土製厚度 150 ㎜以上、高度 2000 ㎜以上,鋼筋直徑 16 ㎜以上、雙層鋼筋縱橫間 200 ㎜以下;混凝土空心磚製厚度 200 ㎜以上、高度 2000 ㎜以上 3000 ㎜以下,鋼筋直徑 16 ㎜以上、雙層鋼筋縱橫間隔 200 ㎜以下且於空胴部充填混凝土漿;鋼板製厚度 6.0 ㎜以上、高度 2000 ㎜以上,以 30 ㎜×30 ㎜以上之等邊角鋼縱橫間 400 ㎜以下補強、支柱間隔 1800 ㎜以下。表下備考另定,防爆牆之端部或隙角部分須用直徑 19 ㎜以上鋼筋。
最易混淆的是名稱只差一字的《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防護牆設置基準》。該基準第 2 點同樣分三種,數值卻自成一套:鋼筋混凝土製厚度 90 ㎜以上、鋼筋直徑 9 ㎜以上、配筋縱橫間隔 200 ㎜以下;混凝土空心磚製厚度 120 ㎜以上、鋼筋直徑 9 ㎜以上、縱橫間隔 300 ㎜以下;鋼板製再分 A 型 3.2 ㎜以上與 B 型 4.5 ㎜以上;高度則同為 2000 ㎜以上。防護牆的九公分厚度在辦法本文也找得到對應:第 70 條第八款規定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周圍二公尺範圍內應嚴禁煙火,且不得存放任何可燃性物質,但儲存場所牆壁以厚度九公分以上鋼筋混凝土造或具有同等以上強度構築防護牆者,不在此限。
第 67 條另有兩張安全距離表。儲存面積 Y 在八平方公尺以上未達二十五平方公尺者,第一類保護物為四點五根號 Y、第二類為三根號 Y;二十五平方公尺以上者為二十二點五公尺與十五公尺。設有防爆牆或同等以上防護性能者,這兩段分別縮減為二點二五根號 Y、一點五根號 Y 與十一點二五公尺、七點五公尺;儲存面積未達八平方公尺者,則由九根號二公尺、六根號二公尺縮減為零。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