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之規定,一般瓦斯行存放多少公斤以上液化石油氣,應設置漏氣警報器?
- A60
- B80
- C160
- D200
正解 B — 80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16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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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可燃性高壓氣體販賣場所(一般瓦斯行)應設置氣體漏氣警報器的儲氣量門檻。
正解理由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69 條第一款第四目,可燃性高壓氣體處理場所之販賣場所「儲氣量八十公斤以上者,應設置氣體漏氣警報器」。一般瓦斯行即同辦法第 7 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販賣裝於容器之可燃性高壓氣體之場所」,正是第 69 條第一款的規範對象,門檻為八十公斤,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60:第 69 條第一款第四目並無此數值。六百公升在本辦法是第 6 條用來區分室內、室外儲槽場所與地下儲槽場所的容量門檻,屬容量而非儲氣重量,兩者不可混用。
- (B)
80:與第 69 條第一款第四目文字相符。同辦法第 7 條第二項第三款的「容器串接使用場所」也以串接使用量達八十公斤以上為界,兩處數值一致,可互相印證。
- (C)
160:把八十公斤倍增而來的誤記,本辦法就販賣場所設置氣體漏氣警報器並無此門檻。
- (D)
200:亦非本辦法所定之警報器門檻;二百之數在本辦法多用於儲槽容量(如二百公秉)與管制量倍數,與儲氣重量無涉。
記憶點
瓦斯行儲氣八十公斤以上,就要裝氣體漏氣警報器。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第 69 條規範可燃性高壓氣體處理場所,分成販賣場所與容器檢驗場所兩類。販賣場所的要件依序是:應設於建築物之地面層;建築物供販賣場所使用部分,牆壁應為防火構造或不燃材料建造,但與建築物其他使用部分之隔間牆應為防火構造,樑及天花板以不燃材料建造,其上有樓層者上層之地板應為防火構造、其上無樓層者屋頂應為防火構造或以不燃材料建造;不得使用火源;儲氣量八十公斤以上者應設置氣體漏氣警報器。容器檢驗場所則準用前款第一目、第二目,並要求有洩漏液化石油氣之虞之設施設置氣體漏氣警報器、使用燃氣設備者連動緊急遮斷裝置、原則不得使用火源但因檢驗作業需要者不在此限。
八十公斤這個門檻要和另外兩個數字分開記。其一是第 7 條第二項第三款的容器串接使用場所,同樣以八十公斤為界,但界定的是「場所類別」而非警報器;其二是儲存場所,依第 70 條第二款,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一律應設置氣體漏氣自動警報設備,並無公斤數門檻——換句話說,處理端(販賣)看量、儲存端不看量,這是本組條文最容易被出成陷阱的分界。
就規範理由而言,液化石油氣的主成分丙烷、丁烷比空氣重,洩漏後會沿地面低窪處聚積,肉眼不可見且擴散慢,一旦達爆炸下限遇火源即造成氣爆;瓦斯行又常設於住商混合建築物的地面層,因此以儲氣量作為風險級距,量小者以不得使用火源、防火構造等被動措施控制,量達八十公斤以上者再加上主動偵測。相關考點延伸為第 70 條儲存場所的十三款要求(含通路面積百分之二十以上、周圍二公尺嚴禁煙火),以及第 72 條液化石油氣儲存場所面積不得少於十平方公尺、與販賣場所距離不得超過五公里之規定,這些數字經常在同一年度輪流出題。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