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有關使用密閉式撒水頭自動撒水設備末端查驗閥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管徑在 25 毫米以上
- B查驗閥之一次側設有與撒水頭同等放水性能之限流孔
- C查驗閥二次側設有壓力表
- D距離地板面之高度在 1 公尺以下,並附有排水管裝置,並標明末端查驗閥字樣
正解 A — 管徑在 25 毫米以上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21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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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使用密閉式撒水頭之自動撒水設備,其末端查驗閥的管徑、壓力表與限流孔的裝設側別,以及距地板面高度。
正解理由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56 條,使用密閉式撒水頭之自動撒水設備末端之查驗閥配置規定為:第一款「管徑在二十五毫米以上」;第二款依各流水檢知裝置配管系統配置,並接裝在建築物各層放水壓力最低之最遠支管末端;第三款「查驗閥之一次側設壓力表,二次側設有與撒水頭同等放水性能之限流孔」;第四款「距離地板面之高度在二點一公尺以下」,並附有排水管裝置,並標明末端查驗閥字樣。選項所述管徑與第一款文字完全相符,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管徑在 25 毫米以上:與第 56 條第一款一致,敘述正確。
- (B)
一次側設限流孔:第三款所定限流孔在二次側,本選項把一、二次側對調。限流孔的作用是模擬一顆撒水頭的放水性能,必須位於查驗閥開啟後的出水側,才能形成等同一顆撒水頭動作的流量條件。
- (C)
二次側設壓力表:第三款所定壓力表在一次側,用以讀取該配管系統末端原有的放水壓力;改裝於二次側只會量到經限流孔後的壓力,失去查驗意義。
- (D)
高度在 1 公尺以下:第四款明定「二點一公尺以下」,一公尺以下並非條文所定高度;至於附排水管裝置與標明末端查驗閥字樣,則確為同款要求。
記憶點
末端查驗閥:管徑二十五毫米以上、一次側壓力表、二次側限流孔、離地板二點一公尺以下。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末端查驗閥是自動撒水設備唯一「不弄濕現場也能驗證全系統」的裝置。把它接在各層放水壓力最低之最遠支管末端(第 56 條第二款),是因為最遠、最低壓處若仍能達到規定放水壓力,其餘位置必然合格;一次側壓力表讀取系統靜態與動態壓力,二次側限流孔則以固定孔徑重現一顆撒水頭的放水量,使流水檢知裝置動作、警報鳴響、加壓送水裝置連動啟動,形成一次完整的模擬火災。
這條條文要放在自動撒水設備的體系裡記。第 44 條規範配管、配件及屋頂水箱,其中密閉乾式或預動式之流水檢知裝置二次側配管應施予鍍鋅等防腐蝕處理,一齊開放閥二次側配管亦同;為有效排水,支管每十公尺傾斜四公分、主管每十公尺傾斜二公分,並於明顯易見處設排水閥並標明字樣;立管連接屋頂水箱時,水箱容量在一立方公尺以上。第 57 條則規範水源容量,使用密閉式一般反應型、快速反應型撒水頭時,應符合表列個數繼續放水二十分鐘之水量:十一層以上建築物與地下建築物為快速反應型十二個、一般反應型十五個;十層以下建築物中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四目使用及複合用途建築物中供該目使用者、地下層同為十二個與十五個,其他場所則為八個與十個;使用側壁型或小區劃型撒水頭時,十層以下八個、十一層以上十二個,同樣放水二十分鐘。
易混淆的三組概念要分清:其一,一次側與二次側是以流水檢知裝置或查驗閥為界,「一次側」指水源側、「二次側」指撒水頭側;其二,密閉濕式、密閉乾式與預動式的差別在二次側平時是否充水,乾式與預動式才有配管防腐蝕與排水傾斜的要求;其三,密閉式與開放式的水源容量算法不同,開放式是以最大放水區域全部撒水頭放水二十分鐘計算。相關考點還包括第 56 條第四款的「標明末端查驗閥字樣」——同一部標準對測試用出水口(第 34 條第二項第四款)、排水閥(第 44 條第二款)都要求標明字樣,屬於可以一起記的標示型考點。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