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消防安全設備及必要檢修項目檢修基準,針對緩降機之下降空間進行外觀檢查時,確認有無妨礙下降之物品,及有無確保下降必要之空間,下列何者錯誤?
- A下降空間為以器具中心半徑 50 公分圓柱形範圍內
- B下降空間為以器具中心點離牆壁 30 公分以上
- C下降空間有突出物在 10 公分以內,且無避難障礙者該突出物得在下降空間範圍內
- D下降空間有突出物超過 10 公分時,能採取不損繩索措施者,該突出物得在下降空間範圍內
正解 B — 下降空間為以器具中心點離牆壁 30 公分以上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38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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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緩降機下降空間的判定值為器具中心半徑零點五公尺圓柱形範圍,以及突出物的兩種但書。
正解理由
依《消防安全設備及必要檢修項目檢修基準》第十八章避難器具一、外觀檢查「下降空間」之表列,緩降機為「以器具中心半徑 0.5m 圓柱形範圍內。但突出物在 10cm 以內,且無避難障礙者,或超過 10cm 時,能採取不損繩索措施者,該突出物得在下降空間範圍內」,與《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64 條表列文字一致。選項所稱「器具中心點離牆壁 30 公分以上」不是緩降機的判定值,該三十公分是同表直降式救助袋「救助袋與牆壁之間距為 30cm 以上」的規定,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以器具中心半徑 50 公分(0.5m)圓柱形範圍內,與表列緩降機欄位相符,敘述正確。
- (B)
三十公分係直降式救助袋與牆壁之間距(該欄並附外牆有突出物且距支固器具裝設處在 3m以上時應距突出物前端 50cm 以上之但書),移用於緩降機即為錯誤,為本題應選者。
- (C)
突出物在 10 公分以內且無避難障礙者得在下降空間範圍內,為表列但書前段,敘述正確。
- (D)
突出物超過 10 公分而能採取不損繩索措施者得在下降空間範圍內,為表列但書後段,敘述正確。
記憶點
緩降機為器具中心半徑 0.5 公尺圓柱形範圍;三十公分是直降式救助袋與牆壁之間距;突出物 10 公分以內免計,超過者須能不損繩索。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避難器具的外觀檢查在檢修基準第十八章是「周圍狀況」一路四張表排下來,數字容易互相污染,最好整組記。操作面積表:緩降機、避難梯、避難繩索、滑杆為 0.5 ㎡以上(不含避難器具所佔面積),但邊長應為 60cm 以上;救助袋為寬 1.5m、長 1.5m(含器具所佔之面積),但無操作障礙且操作面積在 2.25 ㎡以上時不在此限。開口部之大小表:緩降機、避難梯、避難繩索、滑杆為高 80cm 以上寬 50cm 以上,或高 100cm 以上寬 45cm 以上。同項判定並要求由地板面至開口部下端之高度應在 150cm 以下。
下降空間表除緩降機之外,避難梯為自兩側豎桿中心線向外 20cm 以上及其前方 65cm 以上之範圍內;滑台為滑面上方 1m 以上及滑台兩端向外 20cm 以上所圍範圍內;避難橋為避難橋之寬度以上及橋面上方 2m 以上所圍範圍內;斜降式救助袋為救助袋下方及側面在上端 25 度、下端 35 度方向所圍範圍內,但沿牆面使用時牆面側不在此限;直降式救助袋為與牆壁之間距 30cm 以上(外牆有突出物且突出物距支固器具裝設處在 3m以上時應距突出物前端 50cm 以上)並以救助袋中心半徑 1 公尺圓柱形範圍內;
避難繩索及滑杆則為應無避難障礙之空間。同項另定有電線時應距離下降空間 1.2m 以上,但架設在空中的電線部分有絕緣措施而被認定為安全時不在此限。下降空地表把緩降機、避難梯、直降式救助袋都寫成「下降空間之投影面積」,斜降式救助袋為最下端起 2.5m 及中心線左右 1m 以上所圍範圍。
同一組規定在設置標準第 164 條(下降空間)與第 165 條(下降空地)以條文形式出現;第 167 條另定緩降機所使用繩子之長度以其裝置位置至地面或其他下降地點之等距離長度為準,支固器具應設在使用場所之柱、地板、樑或其他構造上較堅固及容易裝設場所,並以螺栓、熔接或其他堅固方法裝置。第十八章的綜合檢查則量下降速度:平均的降落速度應在每秒 80 至 100cm,最大下降速度應在每秒 150cm 以內。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