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消防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39 單選 · 1.25 分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無窗戶居室」?

  1. A有效採光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十者
  2. B可直接開向戶外或可通達戶外之有效防火避難構造開口,其高度未達 1.2 公尺,寬度未達 75 公分者
  3. C可直接開向戶外或可通達戶外之有效防火避難構造開口;如為圓型時直徑未達 1 公尺者
  4. D樓地板面積超過 50 平方公尺之居室,其天花板或天花板下方 80 公分範圍以內之有效通風面積未達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二者

正解 A — 有效採光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十者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39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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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對「無窗戶居室」的定義,關鍵在採光比例究竟是百分之五還是百分之十。

正解理由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用語定義,無窗戶居室指居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有效採光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五、可通達戶外之有效防火避難構造開口尺寸不足、或一定面積以上居室之有效通風面積未達百分之二。本題問「不屬於」者,(A) 把採光門檻寫成百分之十,將認定範圍放寬一倍,與法定的百分之五不符,故選 A。同一個百分之五的門檻亦見於《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4 條,該條明定有效採光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五者應設置緊急照明設備,兩者互相呼應。

逐項排除

  1. (A)

    採光面積的法定界線為百分之五,本項寫百分之十,數值與法規不合,並非無窗戶居室的定義要件,為本題應選者。

  2. (B)

    可直接開向戶外或可通達戶外之有效防火避難構造開口,高度未達 1.2 公尺、寬度未達 75 公分者,屬定義所列情形。

  3. (C)

    同一款針對圓形開口的規定,直徑未達 1 公尺者視同開口不足,與矩形開口的尺寸要求等價,屬定義範圍。

  4. (D)

    樓地板面積超過 50 平方公尺之居室,其天花板或天花板下方 80 公分範圍以內之有效通風面積未達百分之二者,亦為定義所列。

記憶點

採光看百分之五、通風看百分之二、開口看 1.2 公尺乘 75 公分(圓形直徑 1 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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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窗戶居室」是建築技術規則的用語,卻在消防法規中被大量援用,因為它描述的正是火災時最危險的空間型態:採光不足使人在停電後失去方向感,開口不足使人無法自行逃出、消防人員也難以由外進入,通風不足則使煙熱迅速累積而提早喪失可視距離。定義因此從三個面向設門檻——採光比例、開口尺寸、通風比例,任一項不足即該當。

三個門檻的數字要分開記。採光以百分之五為界,這個比例同時出現在《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4 條:該條規定應設置緊急照明設備之場所,包括有效採光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五者,並及於供各該款使用之場所自居室通達避難層所須經過之走廊、樓梯間、通道及其他平時依賴人工照明部分。換言之,採光不足的居室在建築面被歸為無窗戶居室,在消防面則被課予緊急照明義務,是同一個現實問題的兩種法律回應。開口以高一點二公尺、寬七十五公分為界,圓形則以直徑一公尺為界,這組數字管的是「人進得去、出得來」。通風以百分之二為界,管的是煙的去路。

最容易失分的是通風那一款的面積門檻。建築技術規則的無窗戶居室以「樓地板面積超過五十平方公尺之居室」為適用對象;而《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8 條規定應設置排煙設備者,是「樓地板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居室,其天花板下方八十公分範圍內之有效通風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二者」。兩者的通風比例同樣是百分之二、同樣看天花板下方八十公分,面積門檻卻是五十與一百平方公尺之別,命題者只要把兩個數字互換就是一道陷阱題。

易混淆概念還有「無窗戶居室」與「無開口樓層」:前者以單一居室為判斷單位,屬建築技術規則的採光通風概念;後者以樓層為判斷單位,屬消防搶救能否由外進入的概念,判斷對象與法源都不相同,不可混用。延伸考點包括無窗戶居室的內部裝修限制、應設置之排煙與緊急照明設備,以及居室與非居室的區分方式。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8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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