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規定,有關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使用洩波同軸電纜,該電纜適合傳送或輻射 150 百萬赫(MHz)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周波數
- B洩波同軸電纜之標稱阻抗為 50 歐姆
- C洩波同軸電纜經耐熱處理
- D設增輻器時,該增輻器之緊急電源,應使用蓄電池設備,其能量能使其有效動作 30 分鐘以上。
正解 C — 洩波同軸電纜經耐熱處理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32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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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92 條,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之洩波同軸電纜規格,關鍵在「耐燃處理」與「耐熱處理」一字之差。
正解理由
依第 192 條第三款,洩波同軸電纜經耐燃處理。(C) 寫成「經耐熱處理」,與該款所定之耐燃處理不符,即為本題所問之錯誤敘述,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與第 192 條第一款相符: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使用洩波同軸電纜,該電纜適合傳送或輻射一百五十百萬赫(MHz)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周波數,敘述無誤。
- (B)
與第 192 條第二款相符:洩波同軸電纜之標稱阻抗為五十歐姆,敘述無誤。
- (C)
與第 192 條第三款不符:該款所定為耐燃處理,本選項寫成耐熱處理,故為錯誤敘述。
- (D)
與第 192 條第五款相符:設增輻器時,該增輻器之緊急電源應使用蓄電池設備,其能量能使其有效動作三十分鐘以上,敘述無誤。
記憶點
洩波同軸電纜三要件:一百五十百萬赫、五十歐姆、耐燃處理;增輻器緊急電源為蓄電池設備、三十分鐘以上。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與連結送水管、消防專用蓄水池、排煙設備、緊急電源插座同列於《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1 條之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備。應設場所在第 30 條:樓高在一百公尺以上建築物之地下層,或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條文之所以鎖定地下層與地下建築物,是因為這類空間本身即為條文所定之適用對象,作答時只要記住「一百公尺以上建築物之地下層」與「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兩個要件即可。
第 192 條共六款。第一款規定使用洩波同軸電纜,該電纜適合傳送或輻射一百五十百萬赫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周波數。第二款規定標稱阻抗為五十歐姆。第三款規定電纜經耐燃處理。第四款規定分配器、混合器、分波器及其他類似器具,應使用介入衰耗少,且接頭部分有適當防水措施者。第五款規定設增輻器時,該增輻器之緊急電源應使用蓄電池設備,其能量能使其有效動作三十分鐘以上。第六款規範無線電之接頭,共四目:設於地面消防人員便於取用處及值日室等平時有人之處所;
設於地面之接頭數量,在任一出入口與其他出入口之步行距離大於三百公尺時,設置二個以上;設於距樓地板面或基地地面高度零點八公尺至一點五公尺間;裝設於保護箱內,箱內設長度二公尺以上之射頻電纜,保護箱應構造堅固,有防水及防塵措施,其箱面應漆紅色,並標明消防隊專用無線電接頭字樣。
「耐燃」與「耐熱」是本標準反覆出現的一組對照詞,緊急供電系統之配線即依規定分別施予耐燃保護或耐熱保護,因此命題者把第三款的耐燃改成耐熱,字面上完全通順,卻與條文不同,是典型的一字之差型陷阱。另一組容易被動手腳的數字,是第六款第四目接頭高度的零點八公尺至一點五公尺,與緊急電源插座第 191 條第四款的一公尺以上一點五公尺以下:兩者都是一點五公尺封頂,下限卻不同,一個是零點八公尺、一個是一公尺,並列記憶才不會互換。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