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於外浮頂式儲槽之泡沫放出口為?
- A特殊型
- BI型
- CII 型
- DIII 型
正解 A — 特殊型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26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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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二百十三條設於儲槽之固定式泡沫滅火設備,泡沫放出口型式依儲槽建築構造區分。
正解理由
第二百十三條第一款之表以建築構造及泡沫放出口種類分欄:固定頂儲槽為Ⅰ型或Ⅱ型、Ⅲ型或Ⅳ型,內浮頂儲槽為Ⅱ型,外浮頂儲槽為特殊型;泡沫放出口並應以等間隔裝設在不因火災或地震可能造成損害之儲槽側板外圍上。外浮頂式儲槽對應之泡沫放出口即為特殊型,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特殊型是表中外浮頂儲槽欄所列之泡沫放出口,與題幹之外浮頂式儲槽相合,即應選項。
- (B)
Ⅰ型列於固定頂儲槽欄,與Ⅱ型同格,供固定頂儲槽使用,非外浮頂儲槽所用。
- (C)
Ⅱ型同時出現在固定頂儲槽欄與內浮頂儲槽欄,內浮頂儲槽即以Ⅱ型為之,仍非外浮頂儲槽所用。
- (D)
Ⅲ型列於固定頂儲槽欄,與Ⅳ型同格,供固定頂儲槽使用,非外浮頂儲槽所用。
記憶點
第二百十三條表記「固定頂用Ⅰ、Ⅱ、Ⅲ、Ⅳ型,內浮頂用Ⅱ型,外浮頂用特殊型」,同一張表另依儲槽直徑決定應設數量。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第二百十三條屬《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四編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之規定,只適用於公共危險物品儲槽;一般場所的泡沫滅火設備走第六十九條以下,兩者不可互套。該條第一款的表以建築構造及泡沫放出口種類為橫軸、儲槽直徑為縱軸,一次決定型式與數量:直徑未達十三公尺者,內浮頂儲槽與外浮頂儲槽各設二個;十三公尺以上未達十九公尺者各設三個;十九公尺以上未達二十四公尺者各設四個;固定頂儲槽在直徑未達二十四公尺之各級距皆為一個,其後隨直徑增大逐級遞增。
特殊型專供外浮頂儲槽,是因外浮頂儲槽的浮頂直接浮在液面上,火災型態多集中在浮頂與槽壁之間的環狀密封部位,泡沫必須沿槽壁內側注入該環狀空間,與固定頂儲槽把泡沫送到整個液面的方式不同。第二百十四條第二款計算連結送液口數量時,也允許浮頂儲槽以環狀面積核算,公式為 N=Aq/C,其中 N 為連結送液口應設數量、A 為儲槽最大水平斷面積、q 為固定式泡沫放出口每平方公尺放射量、C 為每一個連結送液口之標準送液量每分鐘八百公升。
同條第一款另定補助泡沫消防栓:設在儲槽防液堤外圍、距離槽壁十五公尺以上、便於消防救災處,且至任一泡沫消防栓之步行距離在七十五公尺以下,泡沫瞄子放射量在每分鐘四百公升以上、放射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三點五公斤以上,全部泡沫消防栓數量超過三支時以同時使用三支計算。水源則依第二百二十條第四款,為固定式泡沫放出口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表列之泡沫水溶液量乘液體表面積所能放射之量,加計補助泡沫消防栓依第二百十四條放射二十分鐘之水量。
第二百十八條則規定儲槽用之泡沫放出口依第二百十三條設置,其餘泡沫放出口、放射量、配管、試壓、流水檢知裝置、啟動裝置、一齊開放閥、泡沫原液儲存量、濃度及泡沫原液槽,準用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二條至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一條規定。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3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