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一高度危險工作場所,其建築物外面設有 4 具室外消防栓,則其水源容量至少應為多少?
- A14 立方公尺
- B21 立方公尺
- C28 立方公尺
- D42 立方公尺
正解 B — 21 立方公尺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15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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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室外消防栓設備的水源容量核算基準,考的是「以二具、三十分鐘計算」這個固定基準,而不是隨實設支數變動。
正解理由
高度危險工作場所屬第十二條第四款第一目之丁類場所,其室外消防栓設備依第十六條第一款設置。水源容量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應在二具室外消防栓同時放水三十分鐘之水量以上」核算,每具之出水量則依第四十條第二款「出水量在每分鐘三百五十公升以上」。以每分鐘三百五十公升乘以二具,再乘以三十分鐘,得二萬一千公升,即二十一立方公尺,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十四立方公尺係以二具、每分鐘三百五十公升再乘二十分鐘所得;二十分鐘是第三十六條室內消防栓設備水源容量所定之放水時間,與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之三十分鐘不同。
- (B)
二十一立方公尺與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二具、三十分鐘」及第四十條第二款「每分鐘三百五十公升以上」核算之結果相符,為正解。
- (C)
二十八立方公尺係把題幹四具全部計入、放水時間又取二十分鐘所得,兩個條件均與所引條文不符。
- (D)
四十二立方公尺係把題幹四具全部計入並放水三十分鐘所得;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核算之基準為二具,並非實設支數。
記憶點
室外消防栓水源容量=每分鐘三百五十公升×二具×三十分鐘=二十一立方公尺。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危險工作場所的分級寫在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高度危險工作場所指儲存一般可燃性固體物質倉庫高度超過五點五公尺者,或易燃性液體物質閃火點未超過攝氏六十度、且攝氏三十七點八度時蒸氣壓未超過每平方公分二點八公斤(0.28 MPa)者,或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或石化作業場所、木材加工業作業場所及油漆作業場所等;中度危險工作場所指倉庫高度未超過五點五公尺者,或易燃性液體閃火點超過攝氏六十度之作業場所或輕工業場所;低度危險工作場所指有可燃性物質存在,但存量少、延燒範圍小、延燒速度慢,僅形成小型火災者。三者在第十二條第四款分列為丁類場所第一目至第三目。
應設門檻在第十六條第一項:高度危險工作場所建築物及儲存面積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中度危險工作場所五千平方公尺以上、低度危險工作場所一萬平方公尺以上;不同危險程度之工作場所均未達前三款標準時,第四款採比例合計法,以各款場所實際面積為分子、各款規定面積為分母分別計算,總合大於一者仍應設置。
與水源容量配套的規格數值可以整組記:第四十條第一款口徑六十三毫米以上、與建築物一樓外牆各部分之水平距離四十公尺以下;第二款出水壓力每平方公分二點五公斤以上(0.25 MPa 以上)、出水量每分鐘三百五十公升以上;第四十二條第三款消防幫浦出水量為一支消防栓每分鐘四百公升以上,全部消防栓數量超過二支時以二支計算,幫浦全揚程 H=h1+h2+h3+25 公尺。這裡要注意兩個不同的數字:核算水源容量用的是消防栓本身的出水量每分鐘三百五十公升,核算幫浦出水量用的是每分鐘四百公升。
易混淆的是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第四編第二百十條就室外消防栓另定:各瞄子出水壓力每平方公分三點五公斤以上、放水量每分鐘四百五十公升以上,全部數量超過四支時以四支計算,水源容量在全部室外消防栓繼續放水三十分鐘之水量以上、設置個數超過四支時以四支計算。丁類的高度危險工作場所與第四編的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是兩套規定,題幹未指明為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時,應回到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核算。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