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一高度危險工作場所,其建築物外面設有 4 具室外消防栓,則其水源容量至少應為多少?
- A14 立方公尺
- B21 立方公尺
- C28 立方公尺
- D42 立方公尺
正解 B — 21 立方公尺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15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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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40 條室外消防栓之水源容量法定基準,以及「法定同時放水支數」與「實際設置具數」的區別。
正解理由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40 條,室外消防栓之水源容量應在二支同時放水三十分鐘之水量以上,而同條規定每支瞄子放水量在每分鐘 350 公升以上,故基準水量為 350 公升/分 × 2 支 × 30 分 = 21,000 公升 = 21 立方公尺。題幹雖設有 4 具,但法規以「二支同時開啟」為計算上限,不隨設置具數等比放大,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14 立方公尺是 350 公升/分 × 2 支 × 20 分的結果,錯在把放水時間記成二十分鐘,與第 40 條的三十分鐘不合。
- (B)
正確,350 × 2 × 30 = 21,000 公升,恰為 21 立方公尺,完全吻合二支同時放水三十分鐘的法定水量。
- (C)
28 立方公尺等於四支放水二十分鐘,時間與支數兩處都取錯基準,屬於雙重誤算。
- (D)
42 立方公尺是把 4 具全部視為同時放水三十分鐘,錯在以實際設置具數取代法定的二支。
記憶點
室外消防栓水源背「二支、三十分鐘、每分 350 公升」,答案恆為 21 立方公尺。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室外消防栓的水源容量條文,設計思想是「同時使用支數」而非「全部設置支數」。火場實際操作時,不可能把建築物周圍每一具室外消防栓同時開啟;法規因此以兩支同時運作作為最不利但合理的情境,避免業者被迫興建過大水池而失去經濟可行性。這與室內消防栓的立法邏輯完全一致——第一種室內消防栓水源為二支同時放水二十分鐘(130 公升/分 × 2 × 20 = 5.2 立方公尺),第二種為 60 公升/分 × 2 × 20 = 2.4 立方公尺。把三組數字排在一起記,考場上就不會互相混淆。
數值由來上,室外消防栓瞄子放水量 350 公升/分、放水壓力 2.5 kgf/cm² 以上,是為了讓水霧射程足以涵蓋建築物外牆與相鄰棟距;而三十分鐘的持續時間,對應的是室外消防栓多用於工作場所、倉庫等火載量大的空間,需要撐到消防車到場並接續供水。單位換算方面,1 kgf/cm² ≈ 0.098 MPa ≈ 10 公尺水頭,2.5 kgf/cm² 約等於 25 公尺水頭,計算加壓送水裝置全揚程時常要用到。
易混淆處有三:其一,室外消防栓與室內消防栓的放水量、時間都不同,務必分開背;其二,水源容量與加壓送水裝置出水量是兩件事,前者是水池體積(立方公尺),後者是幫浦每分鐘的出水能力(公升/分);其三,題幹刻意給「高度危險工作場所」與「4 具」兩個干擾條件,危險程度會影響滅火器與其他設備的設置密度,但不改變本條水源容量的計算式。
同一條文的其他考法包括:問幫浦出水量(應為 350 公升/分 × 2 = 700 公升/分以上)、問室外消防栓與建築物一樓外牆各部分之水平距離(40 公尺以下)、問瞄子放水壓力上限(7 kgf/cm² 以下,超過時應設減壓措施)。把水源容量、幫浦出水量、水平距離、放水壓力四項綁成一組記憶,可以一次覆蓋多年考點。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