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4 單選 · 1.25 分

達顯著滅火困難之公共危險物品室外儲存場所,設置室外消防栓設備,其緊急電源應使用發電機設備或蓄電池設備,供電容量應供其有效動作至少多久以上?

  1. A30 分鐘
  2. B45 分鐘
  3. C60 分鐘
  4. D90 分鐘

正解 B — 45 分鐘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14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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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設置室外消防栓設備時,緊急電源之供電容量應能有效動作多久。

正解理由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10 條第二項,室外消防栓設備之緊急電源除準用第 38 條規定外,其供電容量應供其有效動作四十五分鐘以上;而第 38 條規定緊急電源應使用發電機設備或蓄電池設備。第 210 條屬第四編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之規定,題幹之室外儲存場所已達顯著滅火困難程度並設置室外消防栓設備,正是該條適用範圍,故其緊急電源應以發電機設備或蓄電池設備供其有效動作四十五分鐘以上。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30 分鐘是第 38 條就室內消防栓設備緊急電源所定之供電容量,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依第 210 條第二項另有加長規定。

  2. (B)

    正確,與第 210 條第二項「有效動作四十五分鐘以上」相符。

  3. (C)

    60 分鐘與第 210 條第二項所定之四十五分鐘不符;一小時是第 95 條就二氧化碳滅火設備全區及局部放射方式緊急電源所定之容量。

  4. (D)

    90 分鐘與第 210 條第二項所定之四十五分鐘不符。

記憶點

公共危險物品場所之室內、室外消防栓緊急電源四十五分鐘;一般場所室內消防栓三十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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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編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的水系統,條文體例是「準用第二編、第三編,再加寫幾個加嚴的數值」,所以複習時要一條一條盯住那些被改寫的地方。以第 210 條為例,配管、試壓、室外消防栓箱及有效水量準用第 39 條、第 40 條第三款至第五款、第 41 條第二項、第三項;加壓送水裝置準用第 42 條,但室外消防栓瞄子放水壓力超過每平方公分七公斤或 0.7MPa 時應採取有效之減壓措施。真正屬於第四編自己的數值是:口徑在六十三毫米以上,與防護對象外圍或外牆各部分之水平距離在四十公尺以下,且設置二支以上;

全部室外消防栓同時使用時,各瞄子出水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三點五公斤以上或 0.35 MPa 以上,放水量在每分鐘四百五十公升以上,全部數量超過四支時以四支計算;水源容量在全部室外消防栓繼續放水三十分鐘之水量以上,設置個數超過四支時以四支計算;以及第二項的緊急電源四十五分鐘。

同編其他設備的緊急電源可以並列記憶:第 209 條第二項室內消防栓設備四十五分鐘以上、第 210 條第二項室外消防栓設備四十五分鐘以上、第 211 條第二項自動撒水設備四十五分鐘以上、第 212 條第二項水霧滅火設備四十五分鐘以上;第 216 條之冷卻撒水設備則寫成「其供電容量應在其連續放水時間以上」,而該條第五款之水源容量是最大一座儲槽連續放水四小時之水量以上,兩者要合起來看。

一般場所的對照組:第 38 條室內消防栓設備緊急電源三十分鐘以上,並規定供第 12 條第四款使用之場所得使用具有相同效果之引擎動力系統;第 95 條二氧化碳滅火設備全區及局部放射方式之緊急電源,採自用發電設備或蓄電池設備,容量能使該設備有效動作一小時以上;警報系統則另成一組,第 128 條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緊急電源使用蓄電池設備,容量能使其有效動作十分鐘以上,第 145 條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緊急電源使用蓄電池設備,容量應能使二回路有效動作十分鐘以上,其他回路能監視十分鐘以上。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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