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設置自動撒水設備時,使用密閉式撒水頭其水源容量,應在設置 X 個撒水頭繼續放水 Y 分鐘之水量以上,其中 X、Y 分別為:
- AX=30,Y=30
- BX=30,Y=20
- CX=20,Y=20
- DX=20,Y=30
正解 A — X=30,Y=30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18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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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之自動撒水設備水源容量,考的是第四編另定的撒水頭個數與放水時間。
正解理由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二百十一條第四款第一目,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之自動撒水設備使用密閉式撒水頭時,水源容量「應在設置三十個撒水頭繼續放水三十分鐘之水量以上。但設置撒水頭數在三十個以下者,以實際撒水頭數計算」。因此 X 為三十、Y 亦為三十,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X 等於三十、Y 等於三十,與第二百十一條第四款第一目所定之三十個撒水頭、三十分鐘相符,為正解。
- (B)
撒水頭個數三十正確,但放水時間二十分鐘是第五十七條第一項就一般場所所定之放水時間,並非本目所定之三十分鐘。
- (C)
撒水頭個數二十與放水時間二十分鐘,均與本目所定之三十個、三十分鐘不同。
- (D)
放水時間三十分鐘正確,但撒水頭個數二十與本目所定之三十個不符。
記憶點
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密閉式撒水頭是「三十個、三十分鐘」,一般場所才依表列個數放水二十分鐘。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第二百十一條是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自動撒水設備的專條,全條共五款,一次看完才不會與一般場所混用。第一款把配管、配件、屋頂水箱、試壓、撒水頭、放水量、流水檢知裝置、啟動裝置、一齊開放閥、末端查驗閥、加壓送水裝置及送水口之設置,準用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八條及第五十九條;第二款定防護對象任一點至撒水頭之水平距離一點七公尺以下;
第三款定開放式撒水設備每一放水區域樓地板面積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防護對象樓地板面積未滿一百五十平方公尺時以實際樓地板面積計算;第四款即本題所考之水源容量,密閉式為三十個撒水頭放水三十分鐘、開放式為最大放水區域全部撒水頭放水三十分鐘,且第三目規定前二目之撒水頭數量在使用密閉乾式或預動式流水檢知裝置時應追加十個;第五款撒水頭位置準用第四十七條,但存放易燃性物質處所,撒水頭迴水板下方九十公分及水平方向三十公分以內應保持淨空間。第二項另定緊急電源除準用第三十八條外,供電容量應供其有效動作四十五分鐘以上。
一般場所的對應規定在第五十七條:使用密閉式一般反應型、快速反應型撒水頭時,依表列個數繼續放水二十分鐘之水量,表列個數為十一樓以上建築物及地下建築物快速反應型十二個、一般反應型十五個;十樓以下建築物中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四目使用及複合用途建築物中供該目使用者、地下層同為十二個與十五個,其他為八個與十個;高架儲存倉庫儲存棉花、塑膠、木製品、紡織品等易燃物品為二十四個與三十個,儲存其他物品為十六個與二十個。同條第二項並規定使用乾式或預動式流水檢知裝置時撒水頭數量應追加百分之五十。
兩相對照可以看出第四編的設計取向:撒水頭個數改為固定三十個、放水時間由二十分鐘延長為三十分鐘,追加方式也由一般場所的百分之五十改為固定追加十個。作答時先判斷題幹場所屬於哪一編,再決定套哪一組數字,是本科最常見的分辨點。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