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車修理廠欲採用移動式乾粉滅火設備,則其外牆開口面積(常時開放部分)須符合下列那一規定?
- A達該層樓地板面積 15%以上
- B達該層圍壁面積 10%以上
- C達該層防護區體積 10%以上
- D達該層牆壁總面積 15%以上
正解 A — 達該層樓地板面積 15%以上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10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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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8 條但書所定「得採移動式設置」的外牆開口面積門檻。
正解理由
第 18 條本文規定,表列場所應就水霧、泡沫、乾粉、二氧化碳滅火設備等選擇設置之,但書明定「外牆開口面積(常時開放部分)達該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十五以上者,上列滅火設備得採移動式設置」。汽車修理廠列於同條表第三項(在第一層樓地板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在地下層或第二層以上二百平方公尺以上者;在屋頂設有停車場三百平方公尺以上者),該項水霧、泡沫、二氧化碳、乾粉四種設備均有記號。因此汽車修理廠要把乾粉滅火設備改採移動式,要件即為外牆常時開放部分之開口面積達該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十五以上。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正確,與第 18 條但書「達該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十五以上」相符。
- (B)
圍壁面積百分之十係第 86 條第一項第三款就全區放射方式不設自動關閉裝置之開口部總面積所定之上限(其他處所應在防護區域體積值或圍壁面積值二者中之較小數值百分之十以下),與移動式設置門檻是兩回事。
- (C)
防護區體積百分之十同樣出自第 86 條第一項第三款的比較基準,非第 18 條但書所用之樓地板面積。
- (D)
百分之十五的比例雖與但書相同,但第 18 條但書的比較基準是該層樓地板面積,不是牆壁總面積。
記憶點
移動式門檻:外牆常時開放開口面積 ÷ 該層樓地板面積 ≧ 百分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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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條是水系統與氣體系統選設題的總樞紐。本文列出八個項目的應設場所,並在每個項目標示可選用之設備:第一項屋頂直昇機停機場(坪)有泡沫、乾粉;第二項飛機修理廠、飛機庫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有泡沫、乾粉;第三項汽車修理廠、室內停車空間,水霧、泡沫、二氧化碳、乾粉四種都有;第四項昇降機械式停車場可容納十輛以上者亦為四種;第五項發電機室、變壓器室及其他類似之電器設備場所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有水霧、二氧化碳、乾粉;
第六項鍋爐房、廚房等大量使用火源之場所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有二氧化碳、乾粉;第七項電信機械室、電腦室或總機室及其他類似場所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有二氧化碳、乾粉;第八項引擎試驗室、石油試驗室、印刷機房及其他類似危險工作場所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者為四種。
表後五點附註同樣是考點:大量使用火源場所指最大消費熱量合計在每小時三十萬千卡以上者;廚房如設有自動撒水設備,且排油煙管及煙罩設簡易自動滅火設備時,得不受本表限制;停車空間內車輛採一列停放,並能同時通往室外者,得不受本表限制;本表第七項所列應設場所得使用預動式自動撒水設備;平時有特定或不特定人員使用之中央管理室、防災中心等類似處所,不得設置二氧化碳滅火設備。條文末段另定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其廚房排油煙管及煙罩應設簡易自動滅火設備,但已依前項規定設有滅火設備者得免設。
移動式相關規定可一併對照:乾粉移動式依第 111 條,儲存容器之容器閥能在皮管出口處以手動開關,儲存容器分設於各皮管設置處並於近旁設紅色標示燈及標明移動式乾粉滅火設備字樣,設於火災時濃煙不易籠罩之場所,每一具噴射瞄子每分鐘放射量第一種乾粉 45 公斤、第二種或第三種乾粉 27 公斤、第四種乾粉 18 公斤。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