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0 單選 · 1.25 分

針對滅火器實施外觀檢查,有關滅火器設置間距之判定方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設置第四種滅火設備(大型滅火器)距防護對象任一點之步行距離,應在 30 公尺以下
  2. B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設置第五種滅火設備至防護對象任一點之步行距離應在 20 公尺以下
  3. C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場所,任一點至滅火器之步行距離應在 15 公尺以下
  4. D一般場所設有滅火器之樓層,自樓面居室任一點至滅火器之步行距離在 20 公尺以下

正解 C — 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場所,任一點至滅火器之步行距離應在 15 公尺以下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10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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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滅火器外觀檢查「設置間距」之判定方法,須分辨一般場所、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與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三套步行距離。

正解理由

依《消防安全設備及必要檢修項目檢修基準》滅火器之外觀檢查設置間距判定方法,明定「設有滅火器之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任一點至滅火器之步行距離應在十五公尺以下,並不得妨礙出入作業」;《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28 條第四款所定十五公尺,適用對象同樣是儲存場所。本選項把該距離掛在製造場所,與上開判定方法所載之場所別不符,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上開判定方法載明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達顯著滅火困難、一般滅火困難者所設之第四種滅火設備即大型滅火器,距防護對象任一點之步行距離應在三十公尺以下,與第 224 條相同,敘述正確。

  2. (B)

    第 225 條規定第五種滅火設備應設於能有效滅火之處所,且至防護對象任一點之步行距離應在二十公尺以下,本項相符。

  3. (C)

    十五公尺之規定係針對設有滅火器之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本項改寫成製造場所,場所別有誤。

  4. (D)

    第 31 條第三款規定設有滅火器之樓層,自樓面居室任一點至滅火器之步行距離在二十公尺以下,本項相符。

記憶點

三十公尺看大型滅火器、二十公尺看第五種與一般樓層、十五公尺看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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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所依據之《消防安全設備及必要檢修項目檢修基準》採無條號體例,以章名與檢查項目定位,其滅火器章之外觀檢查分為設置數量、設置場所、設置間距與適用性四項,本題落在設置間距這一項。該判定方法另有兩處但書值得一併記住:自樓面居室任一點或防護對象任一點之二十公尺,於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與第一種、第二種、第三種或第四種滅火設備併設者不在此限;第四種滅火設備之三十公尺,於與第一種、第二種或第三種滅火設備併設者亦不在此限。這兩處但書與《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24 條、第 225 條的但書寫法一致,命題者常把但書整段刪掉來製造陷阱。

滅火設備的分類要先記牢。第 197 條把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之滅火設備分為五種:第一種為室內或室外消防栓設備,第二種為自動撒水設備,第三種為水霧、泡沫、二氧化碳、惰性氣體、鹵化烴或乾粉滅火設備,第四種為大型滅火器,第五種為滅火器、水桶、水槽、乾燥砂、膨脹蛭石或膨脹珍珠岩。第四種與第五種以「步行距離」管制,第一種至第三種則另有水平距離或放射區域的規定,兩種距離概念的量法不同,不可互換。

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自成一套規定。第 228 條除第四款的十五公尺外,還定有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設置二具,樓地板面積二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每五十平方公尺含未滿應增設一具;儲槽設置三具以上;加氣站之儲氣槽區四具以上、加氣機每臺一具以上、用火設備處所一具以上;每具滅火器對普通火災具有四個以上、對油類火災具有十個以上之滅火效能值;設於屋外者置於箱內或有不受雨水侵襲之措施;放置及標示則依第 31 條第四款辦理。同一考點常以「把場所名稱換一個字」的方式命題,作答時先圈出場所名稱再比對距離,比硬背數字可靠。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4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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