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23 單選 · 1.25 分

一大樓內部某樓層設有不得供避難、通行及搬運以外用途之防火構造架空走廊一座,該樓層可依法減設多少具避難器具?

  1. A1具
  2. B2具
  3. C3具
  4. D4具

正解 B — 2具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23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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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避難器具的減設規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58 條第三款就設有架空走廊之樓層定有可減設之具數與三項要件。

正解理由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58 條第三款,設有架空走廊之樓層,其架空走廊為防火構造、二側出入口設有能自動關閉之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不含防火鐵捲門),且不得供避難、通行及搬運以外之用途使用者,該樓層每一座架空走廊可減設二具。題幹之架空走廊為防火構造且限於避難、通行及搬運用途,符合該款,一座即減設二具,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1 具與第 158 條第三款所定之「每一座架空走廊可減設二具」不符。

  2. (B)

    正確,一座符合規定之架空走廊減設二具。

  3. (C)

    3 具非該款所定之數量;同條第二款之屋頂平臺避難橋亦為每一座減設二具。

  4. (D)

    4 具係同一樓層設有二座符合規定之架空走廊時的合計減設數,題幹僅設一座。

記憶點

第 158 條的減設有三款:防火構造加二座以上不同避難方向安全梯者,收容人員一百、二百、三百人得以加倍數值重新核算;屋頂平臺避難橋每一座減二具;架空走廊每一座減二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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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57 條至第 159 條是避難器具的「設、減、免」三部曲。第 157 條以附表定各類場所應設之避難器具種類與數量;第 158 條規定得減設之情形;第 159 條規定得免設之情形。三條要分清楚,題目常以「減設」與「免設」互換來設陷阱。

第 158 條共三款。第一款是構造與樓梯型:前條附表一至五所列場所,建築物主要構造為防火構造,且設有二座以上不同避難方向之安全梯者(剪刀式樓梯視為一座),其設置場所應設數量欄所列收容人員一百人、二百人及三百人,得分別以其加倍數值重新核算應設避難器具數。第二款是避難橋型:設有避難橋之屋頂平臺,其直下層設有二座以上安全梯可通達,且屋頂平臺淨空間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臨屋頂平臺出入口設具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且無避難逃生障礙、通往避難橋必須經過之出入口具容易開關之構造者,其直下層每一座避難橋可減設二具。

第三款即本題的架空走廊型,三項要件缺一不可:為防火構造、二側出入口設有能自動關閉之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不含防火鐵捲門)、不得供避難、通行及搬運以外之用途使用。題幹只寫出第三項要件與防火構造,就是要考生確認減設的數量而非要件的齊備。

第 159 條的免設共四款:主要構造為防火構造且居室面向戶外部分設有陽臺等有效避難設施,且該陽臺等設施設有可通往地面之樓梯或通往他棟建築物之設施;主要構造為防火構造,由居室或住戶可直接通往直通樓梯,且該直通樓梯設有隨時可自動關閉之甲種防火門(不含防火鐵捲門),且收容人員未滿三十人;供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六目、第十目或第四款所列場所使用之樓層,主要構造為防火構造且設有二座以上安全梯,該樓層各部分均有二個以上不同避難逃生路徑能通達安全梯;供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第五目、第八目或第九目所列場所使用之樓層,除符合前款規定外,並設有自動撒水設備或內部裝修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八條規定者。

延伸考點:避難器具的裝設另有第 161 條(上下層開口部應交錯配置,不得在同一垂直線上)、第 162 條開口面積與第 163 條操作面積,都是同一節的常考條文。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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